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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爱心超市”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2-03-16 22:14:44 点击: 推荐访问: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村“爱心超市”管理办法(试行),供大家参考。

村“爱心超市”管理办法(试行)

村“爱心超市”管理办法(试行)

XX县“中介超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XX县中介机构的监管,促进中介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中介机构从业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XX县中介超市入驻和挂牌的各类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向委托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应当独立建制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中介机构实行专业资质认定制度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中介机构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根据自愿的原则,由中介机构提出入驻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县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对符合入驻条件的,在政务服务中心大厅设置综合服务窗口或挂牌两种方式入驻。对县政府投资项目、县级以上重点项目和县里确定的主导产业项目,其中介手续的办理和材料编制优先在设置窗口的中介机构中选择。除即时办结及简单的中介业务外,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

第五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会同各主管部门对入驻超市的中介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规范各类中介机构的从业行为,形成合力。

第六条 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政务服务中心大厅超市服务窗口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执行人员情况、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投诉电话和地址等事项,自觉接受企业、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 中介机构选用方式可采取随机选取、随机竞价选取、直选竞价选取的方式选取中介机构。随机选取,即项目单位或业主在中介超市采用现场随机选取方式选取中介机构;随机竞价选取,即项目单位或业主在中介超市采用现场随机选取3家(包含3家)以上中介机构,中介机构采用现场报价的方式竞价,按最低价中选原则确定中选方,如果存在2家以上相同报价的,项目单位通过随机选取方式确定其中1家中介机构作为中选方;直选竞价选取,项目单位或业主在中介超市可直接邀请3家(包含3家)以上的中介机构报名参与项目,中介机构在中介超市采用现场报价的方式竞价,按最低价中选原则确定中选方,如果存在2家以上相同报价的,项目单位通过随机选取方式确定其中1家作为中选方。

第八条中介机构在管理上实行“四项机制、三个统一”。四项机制:(一)实行备案管理机制。中介服务超市向全社会开放,具备一定资质或条件的中介机构均可开展业务,业务开展前应到主管部门备案,接受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行政机关不得凭借职权限定当事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法律、法规规定某项中介业务由特定中介机构提供的,从其规定。(二)健全考核评定机制。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入驻中介机构的办件统计、服务质量等日常管理和考核,每半年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综合考核一次。(三)实行信用评价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中介机构诚信档案,并及时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提供中介机构信用情况。县政务服务中心对中介机构信用情况汇总并审核后,统一予以发布,供社会查询,为用户自主选择提供参考。(四)建立清退淘汰机制。若中介机构两年内累计两次考核不合格的,清退出XX县中介服务超市。三个统一:(一)统一办结时限。按照项目分类制定服务承诺时间标准,确保我县中介服务办结时限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二)统一收费管理。参考国家有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结合我县实际,由发改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用户可在大厅中介服务窗口和挂牌入驻的中介机构中自行选取,服务要求、收费标准等由双方商定,坚决杜绝价格垄断、任意抬高收费标准等行为。(三)统一服务标准。进入中介超市的中介机构,要全面执行我县对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办结速度、提升服务水平。

第九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之规定,按照“独立自律、公正高效、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原则,依法开展中介业务,并承担相应责任。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中介业务活动,给委托人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5日起试行。

村“爱心超市”管理办法(试行)

**社区“爱心超市”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传统美德,培育和践行“和谐、友善、自强、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激发贫困群众自立自强,摆脱贫困的内生动力,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爱心超市”(以下简称“爱心超市”)是以社区为依托,借助社会大家庭的力量搭建起的长期关爱、扶助弱势群体的平台。群众可通过参加“美丽家园”创建、“和谐家庭”创建、志愿服务活动、脱贫攻坚活动积攒积分,再用积分兑换“爱心超市”里的生活用品。

第三条 “爱心超市”以“扶贫济困、传递爱心”为宗旨,秉承“爱心扶贫、扶贫扶志”的理念,采取“积分唤醒动力、勤劳改变生活,环境提振精神、共建美好家园”的模式,全力助推群众脱贫攻坚。

第四条 爱心超市由县经信局负责筹建管理和运行。主要服务对象为2016年-2018年入住的所有在册登记的**住户,重点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及老人户、残疾户、大病户等各类生活困难群众。

第五条 “爱心超市”商品、资金等来源于包联单位、“百企帮百村”行动参与企业和爱心人士捐赠款物,也可以从村集体经济收入中切除部分资金用于“爱心超市”建设和运行。

第二章 积分管理 第六条 分值设定。积分分值为基础分值和递加分值,以户为单位进行计分。普通村民基础分值为10分,建档立卡贫困户及老人户、残疾户、大病户等各类生活困难户基础分值为30分。每一分抵现金一元,但不能兑现金。

第七条 评分标准。评分参照农村“星级文明户”评选标准进行分值量化,符合每小项标准可记10分。具体为:
(一)遵法守规。1、自觉遵守居规民约和社会公德;2、积极配合乡、村组织的各项活动及日常工作;3、积极配合上级各类检查指导活动,说话做事公允负责、不传谣;4、不打架斗殴、不聚众闹事;5、不直接或变相赌博;不参加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6、家庭成员中无受治安处罚、劳教、刑事处罚者(或处罚解除两年后,认真悔改表现较好)7、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和党组织号召,在重大项目建设、集体产业发展、征地、旧房腾退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工作。

(二)家和邻睦。1、尊老敬老。老有所养,主动履行赡养义务,不打骂虐待老人,婆媳关系融洽,提倡厚养薄葬;2、少有所教。注重家庭教育,言传身教。以身作则;适龄儿童要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不中途辍学;不虐待儿童;3、家庭和睦。男女平等,夫妻互敬互爱,共商家事;4、邻里和谐。邻居之间互帮互助,关系和睦,无吵闹、打斗和事非纠纷现象。

(三)环境卫生。1、室内外保持整洁,窗明几净,食具清洁,衣服被褥常洗常晒,物品摆放整齐有序;2、改陋习,讲究个人卫生,讲求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3、积极参加健康检查,及时让儿童参加疫苗接种,主动配合各种传染疾病或突发疫情的防治与控制,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4、住宅及其它建筑符合镇、社区规划及有关规定,无抢占、乱占、多占公用设施面积现象。

  (四)自强发展 。1、技能培训。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农业科技讲座和培训,熟练掌握技术并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技能证书;2、政策知晓。对产业帮扶、健康扶贫、教育帮扶等各类普惠政策,自身享受的特惠政策和社会的救助帮扶,以及确实履行了帮扶义务的帮扶责任人有相应的知晓度,有感恩之心;3、参加一个或以上收入比较稳定的扶贫式自救项目,如加入合作社、互助组,项目厂区雇工等,收入渠道合法;4、积极配合乡镇、社区统一规划的各项扶贫助贫项目;5、积极参加农民讲习所学习。

  (五)志愿服务。1、主动履行公民应尽义务;自觉参加村民大会、义务劳动等各种集体活动;2、积极参与社会志愿者服务队伍和各种村民互助组织;3、自觉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开展扶贫济困,助弱助残活动;4、适龄青年踊跃参军。5、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爱护公共设施。6、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群众文化活动。

(六)勤劳致富。1、积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达到一定规模;2、生活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小康标准或高出当年本村平均水平20%以上。3、有一个以上收入较高且比较稳定的致富项目,收入渠道合法。

第八条 加分项及一票否决。加分项可享受50分加分,一票否决则直接归零。

(一)加分项 1、被省市县评为各类文明示范户的;2、举报黑恶势力,提供犯罪线索,见义勇为的;3、利用个人技能、资源积极与集体合作、并带动村民致富,经村申报、乡审核无误的。

(二)一票否决。1、个人或作为法定代表人五年内受过强制隔离戒毒的或重大行政处罚的;2、有犯罪记录的。

第三章 评分方式 第九条  评分机构。社区成立由驻村工作组、村组干部、党员和群众代表组成的积分评定小组,由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任组长。每村(社区)设积分卡管理员和监督员各一名(可由村(社区)干部兼任),管理员负责本村(社区)积分卡的管理、发放、登记和日常记分工作,监督员负责本村(社区)积分卡的积分监管工作。

第十条 实行积分月评制,由积分评定小组根据积分标准每季度组织人员对社区住户综合考评,量化打分。每季一评一通报,每年末一总结一奖惩。同时按季度分村民小组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年终将4个季度的量化积分情况进行汇总公示。

第十一条  积分卡由县经信局统一印制,根据社区上报的评议结果发放。

第四章 积分兑换 第十二条 爱心超市工作人员要做好超市物品的安全管理、积分兑换、台账登记与积分卡的回收等工作。

第十三条 爱心企业及个人定向捐赠款物按照捐赠者意愿统一配发至爱心超市,捐赠款购买的商品由县物流配送中心统一提供,爱心超市负责上架,同时做好登记、管理及兑换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群众根据积分到爱心超市“兑换等值物品”,积分兑换最终解释权由驻村工作队和村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爱心超市应严格执行本办法,本办法由县经信局负责解释修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村“爱心超市”管理办法(试行)

驻村辅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驻村辅警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管理,保障辅警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辅警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辅助警务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派出所工作的意见〉》(娄政办发(20**)3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驻村辅警人员的招聘、履行职责、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辅警人员,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由劳务公司统一招聘,派驻到各乡镇群工站并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驻村辅警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驻村辅警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或配合,相关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但辅警超越本办法规定职责造成的后果由辅警本人承担。

辅警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招聘 第四条 招聘原则:辅警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严肃招聘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五条 招聘方式:驻村辅警人员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县公安局具体负责,人社局参与制定统一招聘标准,各乡镇和派出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符合条件的由劳务公司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派遣至各乡镇所辖村(社区),试用期一个月,试用合格后由劳务派遣公司正式聘用,实行两年一聘,并与公安机关签订用工协议。

第六条 派驻原则:驻村辅警采取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方式进行,各群工站的辅警人员原则上从本群工站所辖村内产生。

第七条 招聘辅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简章;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组织考试; (四)体检与政审; (五)审批与备案。

第八条 辅警招聘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品行端正,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二)具有中国国籍且户籍在本县。

(三)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身高165cm以上。

(四)熟练掌握计算机基本技能。

(五)限男性,大专以上学历(退伍军人或从事协辅警工作1年以上的人员放宽至高中学历),年龄18岁-35岁。

(六)具备以下之一条件者,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 1.本科以上学历; 2.获得计算机二级以上等级证书、网络安全工程师、软件工程师等证书; 3.从事过协辅警工作1年以上; 4、通过司法考试的: 5.乡镇机关富余人员、企业改制下岗工人; 6.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奖励的; 7.近5年来在市级以上党报党刊(含网络版)发表过2篇以上文章的; 8.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 9.优秀退伍军人; 10.其他经招聘机关认可的人员。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2.曾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行政处罚的; 3.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4、曾因违反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被解聘的; 5.在招聘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在X县公安局从事协辅警工作的人员; 6.在任村支两委成员; 7.法律规定不得应聘的其他情形人员。

第三章 履行职责 第九条 辅警应当维护公安队伍形象,听从指挥,服从管理,接受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积极配合村(社区)支两委参与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二)负责基础信息采集,掌握社情民情,开展入户走访,采集各类警务基础信息,收集整理群众意见和建议,掌握和上报涉及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政情、社情、民情等各类情报信息和线索; (三)进行安全防范及法制宣传,按要求开展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赌禁毒、消防等各类法制宣传活动; (四)在村支两委领导下,组织治安巡逻防控; (五)协助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协助疏导交通,劝导、纠正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六)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受相关职能部门委托,对特殊人群、重点人员进行管理; (七)协助开展消防安全管理; (八)制止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九)完成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辅警辅助履行下列警务活动: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警务活动; (二)案(事)件的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三)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的决定; (四)公安机关确认的不得辅助履行的其它警务活动。

第四章 权利、义务与保障 第十一条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安机关规章制度; (二)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五)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不得超出授权范围或违反职责行使职权; (六)文明执勤,恪尽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辅警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依法享有相关权利和保障; 第十三条 驻村辅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单独执法;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违抗上级命令; (四)弄虚作假,知情不报,欺骗领导;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警务秘密; (六)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人员; (七)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八)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九)参与色情、吸毒、赌博等活动; (十)在工作时间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 (十一)参与与履行职责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个人、组织: (十二)使用武器; (十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驻村辅警因工伤残的,根据受伤程度、伤残等级享受工伤待遇。因公牺牲、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五条 驻村辅警加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或者补休。

第十六条 驻村辅警的工资福利、装备保障、社会保险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予以全额保障,不占用公安机关经费预算。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驻村辅警管理责任。加强岗前培训和年度定期培训,建立考核机制,强化日常考核,各乡镇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派出所为主、综治办为辅进行日常管理。各乡镇群工站设立警务室,由一名正式民警负责,另派驻适量辅警开展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作为管理部门,负责辅警的统一着装、统一培训、统一调度、统一考核,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负责全县驻村辅警的监督和工作指导,各派出所负责对辅警的日常工作进行具体管理和考核,并将每月考核结果报治安大队。

第十九条 对辅警的管理,遵循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对在本职岗位上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同时建立驻村辅警管理、监督、投诉和退出机制,严格违法违纪行为处理,对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由用工单位依法解除用工协议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辅警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辅警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一条 对驻村辅警的工作实行绩效考核,考核成绩直接与辅警的续聘、退出以及绩效工资挂钩。在试用期一个月内考核分低于60分的不予聘用。

附则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驻村辅警考核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X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村“爱心超市”管理办法(试行)

**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签订、履行的旨在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备忘录、文件等,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合作协议、代理合同、服务合同等。

第三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合同的归口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组织贯彻、监督检查合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负责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及管理,建立合同登记台帐,并负责备份盖有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公章的合同文本。

(三)负责公司合同编号管理,建立合同信息档案,对各类合同信息进行登记、保管、统计。

(四)主持公司重大商务合同谈判。

(五)负责对合同文本审查工作,对其合法性提出意见。

(六)监督检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协调或指导合同承办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

(七)负责协调外聘律师对合同合法性的审查和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工作,定期对公司签署的协议进行综合分析工作,处理公司合同纠纷和合同索赔等工作。

(八)负责公司合同文本的档案管理工作。

(九)负责除物资采购部合同承办职责以外的其他合同的承办工作。

第五条 物资采购部履行采购合同承办职责 (一)负责调查、了解并收集合同当事人的相关工商资料及开票信息等。

(二)负责合同的流程审签工作。

(三)负责拟定、审查采购合同文本,负责准备合同最终签订文本。

(四)负责合同工期、质量、安全、合同价款、款项回收支出督促等履约情况的记录。

(五)业务往来过程中,负责对相关的函件、通知单等资料的收集归类,并及时交综合办公室、财务资产部、经营管理部备案保存。

第六条 经营管理部履行资产处置合同、招标代理合同承办职责 (一)负责调查、了解并收集合同当事人的相关工商资料及开票信息等。

(二)负责合同的流程审签工作。

(三)负责拟定、审查资产处置合同、招标代理合同文本,负责准备合同最终签订文本。

第七条 财务资产部负责合同履行的监督职责 (一)负责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利益。

(二)负责合同款项支付及票据审查工作。

(三)业务往来过程中,负责对相关的询证函、付款申请单等资料的收集、审查、归类,并定期备案保存。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对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并搜集对方当事人的资质证书、专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有效的授权委托书)、资信和履约能力等相关资料。经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核实后,由经营管理部备案保存。

第八条 合同谈判由承办部门组织,公司采购领导小组参加,重大合同谈判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邀请集团法务、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

第九条 合同由承办部门起草,凡国家、行业有合同示范文本或合同有统一文本的,应优先适用或参照适用。

第十条 合同的订立应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会签、审批程序 (一)承办部门申报。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准备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按照公司的规定程序和格式填报合同会签表,由承办人签名确认、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申报。

(二)相关部门会签。由财务管资产部和综合办公室根据其对合同管理的职责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分管领导审签。由公司分管领导对合同文件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经理审查。在通过上述各级审核的基础上,由经理对合同文件进行审查。

(五)执行董事审批。由公司执行董事对合同文件进行审批并签署、或授权签署。

(六)合同完善。根据领导的审批意见,若对合同有重大改动,应返回合同经办部门修改并重新组织审签和审批。

(七)合同文件的打印和校对。合同承办人负责合同文件的打印及文字校对,并对合同文件的正式稿和经审核的合同文件文本的一致性负责。

(八)合同文件的签字和盖章。合同文件正式稿应加盖合同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名,应加盖骑缝章。

(九)合同文本的备案。负责准备合同最终签订文本3套,分别交由综合办公室、财务资产部、合同承办部门备案保存。

第十一条 合同主体 (一)订立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且须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任何部门和人员一律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

(三)订立合同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对方当事人签订与其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形式 (一)订立合同,工程材料单次采购价格超过5000元应采用书面形式,5000元以下及框招类可以采用订单形式,单体设备类原则上应采用书面形式。

(二)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技术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产品订货单(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原则上要求采用书面合同形式。

第十三条 合同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等应与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等信息应保持一致。

(二)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采购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及标准等内容。

其中: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或设计资料、相关纪要等作为合同的附件。

(三)合同数量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采购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订单、送货单、发票等)。

(四)标的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等。

(五)合同价款应在合同中明确,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等应予以明确,价款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满足后多少日内支付。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点应明确交货地点,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或买方指定地点。

采购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送货单方式交货,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七)合同的担保。合同中对方当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八)合同的解释。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九)保密条款。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十)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兼顾公司的利益和合同的公平性。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选择起诉的一般应约定在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解决。

(十二)合同落款。要写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电话、传真、开户行及账号、签订日期等信息。

第十四条 合同编号 (一)合同编号采用规则统一、简明易记、不重不漏、便于管理的原则确定。合同编号并不改变合同性质和内容,作公司内部合同管理之用。

(二)合同编号采取拼音与数字相间隔组合而成,一般由3部分构成,即公司拼音简称+签订日期+合同类型编码及该类型流水号(四位数),例如2019年8月19日签订的一份购销合同(采购),可编号为:DZJH20190819GX0006-G。

(三)合同类型编码,分为:采购合同,CG;合作协议,HZ;代理合同,DL;监造合同,JZ;服务合同,FW;劳动合同,LD。根据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经营管理部、财务资产部、合同承办部门可联合商定新类型的合同编码。

第十五条 合同签署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全部对内对外合同的签署权,也可授权他人代理签署合同。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必须根据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会签表上书面授权签署合同。受托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订立合同。未经书面授权的人不得签署合同。

(三)法定代表人或已被授权委托人认为具备签署条件的,签署合同后加盖合同印章。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未得到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不得签盖合同专用章(公章)。

(四)《合同会签表》应作为合同附件,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合同盖章 (一)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原则上,公司对内对外合同统一盖合同专用章。紧急情况下,经综合办公室登记后盖公司公章。

(二)合同签字、盖章后,应朝正面加盖骑缝章。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十七条 合同履行应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各项规定,保证合同全面、实际履行,确保合同预期目标实现。

第十八条 合同履行实行动态跟踪制度。合同承办部门应随时跟踪合同履行,在合同重要时间节点前,对合同当事人的履约情况及时记录、催促。对合同履约信息,合同承办部门应备案保存。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实行信息反馈制度。若合同发生变化或争议等,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报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合同变更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具体变更方案,并经相关部门会签及公司领导审批后,签署书面的变更协议,防止合同变更的随意性。

第二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应坚持以合同文件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的条件时,除一方依法享有单方解除权外,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必须符合法定或约定程序。

第五章 建立健全合同风险防控机制 第二十四条 合同经办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及合同监督部门应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和证据保存意识。公司建立健全合同风险的事前、事中、事后的防控机制。

第二十五条 合同风险事前防控。有计划的对合同样本和其他法律防范措施进行推广,提高公司各部门的法律防范意识。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程序进行合同审签,全面对合同风险审查。完善目前公司使用的询证函、交货单等,做到措辞严谨,具有法律依据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 合同风险事中防控。加大对合同履行中的管理力度,对到了履行期限的合同要求经办部门出具书面说明,及时监督各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可能出现纠纷的合同,立即作出补救办法,防止出现诉讼情况。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收集往来函件、通知等文件材料,做好必要的证据保存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合同风险事后防控。若合同当事人出现合同违约行为,应视违约情况的轻重,采取口头提示、书面通知、发送《律师函》、调解、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若公司出现违约情况,应及时与合同当事人沟通、取得谅解,签署备忘录或相关文件,避免诉讼。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合同经办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订立、履行合同,切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第二十九条 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

第三十条 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
(一)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

(二)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三)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一条 合同经办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酌情向有关人员追偿损失:
(一)因工作过失致使公司被诈骗。

(二)公司履行合同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

(三)遗失重要证据资料。

(四)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五)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遗失未及时报案和报告。

(六)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职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村“爱心超市”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同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单位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签订的经济合同。公司、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据此制定制度并通过内部决策程序审批后执行;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 相关定义 1.合同:指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对外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理招标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服务合同、劳务合同等。

包括:经济合同有工程、采购、销售、维修、劳务、租赁、保险等。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2.合同管理:指合同的谈判、审查、签约、履行、变更、解除、纠纷处理以及合同文本的建档、保存和监督、检查、考核等全过程。

第五条 公司合同管理实行承办人制度、审查制度和备案制度;采用统一授权、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各级管理部门应依本办法的规定规范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及合同纠纷处理的全过程。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合同承办人员,管理人员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应遵循下列原则:
1.依法签订合同,保证所签合同的合法性; 2.切实履行合同,保证公司合同权益的切实实现; 3.有效监控合同,保证公司利益不因合同的失控而受到损害; 4.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有效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5.注重合同资料管理,保证合同资料的完整性。

第七条 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条 所有合同的拟定均需在授权范围内进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事项范畴的合同,应当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确定职责和分工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合同事务管理。

第十二条 综合事务部是公司合同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1.对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审批签署过程、程序合规性进行审查; 2.统一保管并按规定的程序出具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负责合同登记、流转、盖章、编号、归档与查询; 4.协助督促合同履行。

第十三条 综合事务部是公司合同事务的法律审查部门,主要职责为:
1.制定、修改和完善公司合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 2.对合同向公司法律顾问提出法律审核需求、法律顾问针对合同法律条款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及意见; 3.协助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合同应当经公司法律顾问审查后再对外签署。

第十五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对合同涉及的财税事项提供意见,负责根据合同条款审核并执行资金的收支等结算业务,并对合同应收款回收到帐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依其职责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全过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

第十七条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立项、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务。负责合同文本的质量,内容的完整,合同要素的完备并负责合同的履行。承办部门负责人是合同的第一负责人;承办部门根据合同项目需要指定的合同经办人为合同承办人。

第十八条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涉及多个部门,需由所涉部门会签时,各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对与自己部门职责相关的事项出具审核意见。

相关文件和记录:附件1:《合同事务工作流程图》
第三章 合同的主体、形式及内容 第十九条 合同的主体 1.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法定代表人的受委托人。受委托人必须对公司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无权代理和超越代理权限的人均无对外签约权。

2.订立合同前,应当就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资格、经营范围、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以及经办人是否具有相应权限(包括是否为对方职员或是否有明确的授权委托书等)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合同。

第二十条 合同的形式 1.订立合同,除即时结清(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格式应当优先参照选用国家或行业的示范文本,或者选用公司法律顾问审定的标准合同文本,对于非标准合同条款必须经过法律顾问的审核,否则不能签订。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合同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合同中涉及的数字、日期,必须明确是否包含本数。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或印刷制成。

3.合同内容应做到合法可行,主要条款齐备,权利义务明确,双方责任分明,文字表达准确。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地: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应保持一致。

2.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3.数量: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4.质量,包括检测标准或方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5.价款或报酬,包括结算、支付方式:价款或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包括供贷或付款方式和期限:
履行期限:是指实现权利义务的具体时间界限,如按日、按旬、按月、按季分期交付等。

履行地点: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履行的地点。它必须明确具体,并且要避免重名而导致履行上的差错。

履行方式: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具体方法,它包括标的的交付方式和价金的结算方式。

7.包装:供销类合同的货物包装应确定规格或标准。

8.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根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违约责任,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9.解决争议的方式:双方可预先或在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约定由仲裁机构仲裁;在约定哪个法院解决争议时,在不违背案件专属管辖或国际惯例情况下,应尽可能约定由我方所在地法院解决。我方合同地位有利时一般可直接约定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在合同地位相对不利时,可通过约定合同履行地或约定“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等隐蔽性语言。

10.对方为初次交易伙伴或资信有疑问的,则应有相应的担保条款。

第四章 合同订立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 与外单位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二十三条 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资产、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二十四条 承办部门在合同签署前,应当确认合同所依托项目的立项理由和依据、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资金来源及框算额度、是否为专项资金,潜在的合作方及其资质、资信、履行能力情况等,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二十五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
1.单笔业务金额达伍仟元的; 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义务的; 4.对方单位为外地单位的; 5.养护工程业务; 6.涉及固定资产租赁业务; 7.其他应当订立合同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确认合同涉及相关事由后,承办部门应与各潜在合作方进行意向性接触,展开合作条件或价格方面的咨询,确定合作主要条件及运作方式。承办部门在选择合作方时应对对方是否为关联方进行审查,如拟选定的合作方为关联方,应及时告知董事会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披露。

第二十七条 依法需通过招标选择合作方的,根据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相关审批程序执行。

第二十八条 选定合作方后,与合作方的洽商、谈判、拟定合同文本工作按下列方式进行:
1.一般合同由承办部门与合作方谈判并协商一致后拟定,对方无标准合同时,应根据公司标准合同和对方要求草拟合同文本; 2.重大合同可由承办部门牵头组成谈判小组进行谈判,谈判小组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专业技术、法律及与合同内容相关的其他部门的人员,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并指定专人进行记录; 3.涉及重大财税处理事项的合同谈判,必须有财务部门人员参加。重大合同的内容涉及境内外法律或涉及多领域,专业性强法律程序复杂时,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业律师参与谈判和合同文本的草拟。

第二十九条 除即时清结的外,合同一律采取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等。因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等原因未能及时签订书面合同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履行相关补签手续。

第三十条 合同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承办部门应填写《流转单》并附合同文本及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上报审批。《流转单》应写明合同名称,合作方名称,合同主要内容,推荐单位,起草单位,经办人等事项,主要内容项下应注明合同标的金额,事项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流转单》,流转完成后,《流转单》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三十二条 每一合同文本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在合同上特别声明。

第三十三条 合同文本拟定后,应提交给综合事务部和公司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核;合同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还应提交相关部门进行业务审核。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需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合同,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签署。

第三十五条 合同文本拟定完毕,需凭《流转单》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计划财务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综合事务部负责人审核并签署相关意见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条 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单位负责人特批。

第三十七条 合同盖章生效后,交由综合事务部按单位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同时做好合同目录化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常年合同或以往合同续签时,若合同条款无大的变动,可不经立项由承办部门对合同对履行情况、合作方履行能力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与《流转单》及合同文本一同报批。

相关文件和记录:
附件2:《合同谈判记录表》
附件3:《合同签批表》
附件4:《合同用章登记簿》
第五章 备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合同文本已由合作方先行签署时,公司签字盖章后,由综合事务部对该合同进行编号,与《流转单》一同归档,并报计划财务部备案一份。合同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还应就所涉事项向其他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合作方尚未签署而公司审批签署程序已履行完毕的合同,综合事务部将《流转单》合同文本退回承办部门,由承办部门交合作方签署,合作方签署后交回综合事务部编号存档。承办部门应督促合作方尽快签署并负责将合同交回综合事务部。

第四十一条 已成立的合同,至少应留有叁份原始文本以供综合事务部、业务承办部门和计划财务部留存,其他与合同项目涉及的部门可使用文本的复印件。

第四十二条 除综合事务部归档的合同资料和财务部门备案的合同文本原件外,承办部门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与合同立项、谈判、起草、履行、变更和解除有关的各种资料。

第六章 合同的借用 第四十三条 借用流程 1.借用人填写借用审批单; 2.合同借用人签字; 3.合同借用部门首责人签字 ; 4.综合事务部负责人签字 ; 5.凭表到综合事务部借用; 第四十四条 如借用人为合同承办部门人员时,可直接填写工作联系单到综合事务部签字后,可直接到综合事务部借用。

第四十五条 合同盘点:每半年一次,先由合同承办部门、综合事务部、计划财务部各自整理台账及其资料,再由综合事务部牵头召开总结讨论会,内容为半年内合同的起草、定式、合同履行、合同档案等合同管理问题,目的在于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对于同类型合同,可尽早定式,对于个性合同,可寻找风险防范的方法,以及发现合同在签订、履行等过程中的问题。

相关文件和记录:附件5:《合同分发登记表》
第七章 合同的履行 第四十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十七条 合同需依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签署盖章,合作方亦已签署盖章,且合同约定的履行条件成就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其生效条件成就时,方可实际履行,否则不得实际履行。

第四十八条 承办人应按合同的约定组织合同的履行,承担通知义务,办理履行有关的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履行情况及时作好记录并取得合作方的确认。业务承办部门、综合事务部和计划财务部应根据合同编号编制《合同管理台账》,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进行记录。

第四十九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人、承办部门负责人或其他相关人员:
1.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合作方有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履约时间超出约定期限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拒绝履行; (6)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等情形之一的,应立即书面上报主管部门及分管副总,并及时采取合法有效措施以防止危害的发生或扩大。

2.在合作方因兼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账,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

3.在合作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公司损害或可能致公司受到损害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

第五十条 公司预算管理体系下的合同履行部分,合同承办部门应做好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每月梳理合同的履行状态,且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做好下月收入预测,对在履行过程中不能按期实现的收入,应在每月召开的预算执行分析会上说明原因,由相关部门协调解决。计划财务部在其中也应做好关于合同履行部分的预算管理过程管控,且应主导召开每月的预算执行分析会。

第五十一条 计划财务部依据相关财务工作规章制度及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于未按正常程序签订的合同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与合同条款有非正常歧义的情况,计划财务部有权拒绝办理。

第五十二条 计划财务部根据相关财务工作规章制度及合同条款审核执行结算业务,凡未按合同条款履行或验收未通过的相关业务,计划财务部应当拒绝付款。

相关文件和记录:
附件6:《合同履行流程图》
附件7:《合同管理台账》
第八章 合同交底 第五十三条 合同交底适用于公司业务开展中,涉及金额超过拾万元(包含拾万元)的商务合同协议及招投标等高风险评估合同协议,在合同签订或变更后进行合同交底时使用。

第五十四条 职责 一、原则上合同的交底职责人为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具体交底职责如下:
1.组织参与部门(或人员)对合同条款进行细致的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确定合同的执行要点及特殊情况处理方案。

2.按本制度组织好合同交底,向被交底人全面陈述合同背景、合同工作范围、合同目标、合同执行要点及特殊情况处理等。

3.解答被交底人针对合同条款提出的所有问题。

二、原则上合同的被交底职责人为公司总经理和综合事务部。具体被交底职责如下:
1.有责任和权力对合同中任何约而不定或存在歧义的条款要求交底人予以明确。

2.综合事务部详细记录合同交底内容,由交底人和所有被交底人签字后形成交底资料。

3.综合事务部将整理后的合同交底资料及记录与合同文本一同保存。

第五十五条 程序 一、合同交底形式:合同交底工作应通过合同交底会议进行,与会人员面对面讨论和交流。

二、合同交底时间:应于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总经理、及综合事务部记录人员交底;合同交底人负责收集招投标及其他相关资料,并提供一套完整的合同资料交综合事务部。

三、合同交底分析的重点为:
1.通过了解对方公司或个人相关手续情况、重要管理人员情况、资金落实情况等,对对方基本履约状况进行分析。

2.合同工作范围:包括工作职责范围、物资采购范围等相关工作范围的确定。

3.合同质量控制目标及合同规定执行的规范、标准和验收程序及验收规定。

4.合同价款或计价方式、变更签证程序及计价方式、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计算方法。进度款支付及调整的条件、方式和程序。

5.合同期限规定。

6.双方违约责任。针对每项责任义务,分析违约时公司利益将受到什么影响,如何避免违约发生。分析索赔的机会,确定处理策略。

7.双方可能存在的争议及争议解决方案。

四、合同交底资料管理与使用 合同交底人将交底资料及合同执行计划等反馈给综合事务部,由其将交底资料整理成合同交底记录。

五、相关文件和记录 附件8:《合同交底工作流程图》
附件9:《合同交底记录表》
第九章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五十六条 除因不可抗力或国家宏观政策调整而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外,在合同需要中止、变更或解除时,承办部门应与合作方达成中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草案,确定索赔条件,依本办法履行与合同签订审批程序相应的程序。

因不可抗力或国家宏观调控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时,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书面通知对方,及时将证明材料送达对方或及时取得对方关于上述情况的证明材料,主动与合同有关各方协商处理遗留问题。

第五十七条 变更和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相关业务部门、计划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以及公司法律顾问审核通过方可。

第五十八条 双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草案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五十九条 承办人、承办部门对公司变更或解除时可能涉及的下列问题应予以充分注意:
1.设有担保条款的合同变更,应征得担保单位的同意并在书面变更协议上加盖担保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在公司为债权人时尤需如此办理; 2.需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合同,变更或解除时应报原批准部门批准; 3.经公证见证的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需报原公证、见证机关备案; 4.涉外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应从其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六十一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合同管理部门保管。

第六十二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六十三条 相关文件和记录 附件10:《合同补充、变更、解除申请表》
附件11:《合同补充、变更、解除流程图》
第十章 纠纷处理 第六十三条 任何一方出现违约情形时,承办人、承办部门均应立即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并收集整理处理纠纷的文件和证据资料。

第六十四条 合作方对公司履行合同行为提出异议后,承办部门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间内以书面答复或与对方协商谈判的方式对对方的异议作出澄清,表明态度。

第六十五条 合作方违约时,应按合同相关条款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要求对方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时,应当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如不继续履行于公司不利或继续履行更符合公司利益且继续履行的条件具备时,还应要求继续履行。

第六十六条 纠纷的协商和调解,由承办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及公司法律顾问参与协助。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处理协议。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从事实和法律角度对纠纷处理的走向和结果进行评估,如评估结果有利于公司时,应在法律规定和时效期内,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如评估结果可能不利于公司时,承办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律师提出应对方案,报公司及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一章 监督与责任 第六十七条 合同作为单位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合同档案的使用按公司商业秘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合同签署完毕、履行完毕或合同权利义务因其他原因终止,或发生的纠纷处理完毕后,由承办部门整理合同档案,并按公司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归档。

1.合同签署完毕时的归存档资料包括:
(1)
合同正式文本及附件; (2)立项审批文件; (3)合作方选择的审批资料或招投标文件; (4)《流转单》; (5)与合同签署有关的基础、背景资料; (6)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资料。

2.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或纠纷处理完后的归档的资料包括:
(1)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所有支持性材料; (2)或有的有关变更或解除的协议及相关文字信息,音像资料; (3)或有的有关纠纷处理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及案卷宗等; (4)合作方履约的评估资料; (5)其他应当存档的相关资料。

第六十九条 合同谈判、起草、审核、批准各环节参与人员与合作方有关联关系,应在该环节进行前进行利益关联申报,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公司应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合同签约率、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账记录等纳入部门的工作成绩考核范围。

第七十一条 合同事项涉及公司其他管理制度时,就该事项应参照相关的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十二条 在合同订立、履行管理过程中及纠纷处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视情节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1.不按本办法签订履行合同的; 2.不按法律或本办法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时的职责的; 3.不履行内部管理程序,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签订合同的; 4.提供虚假材料的; 5.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6.订立显失公平、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致公司受有损害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7.泄露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有关机密的; 8.应当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9.延误纠纷处理法定时效期间的; 10.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收受贿赂的; 11.在合同管理、签订、审核、履行过程中有其他失职行为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贵州省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旗下分公司。贵州省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旗下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据此制定制度并通过内部决策程序审批后执行;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七十四条 对违反本合同管理办法执行者,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约束。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及地区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及地区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1:
合同事务工作流程图 附件2:
合同谈判记录 合同谈判主题 参与谈判人员 对方人员 谈判时间 谈判地点 谈判主要内容描述:(内容较多可以附表)
记录人:
记录时间:
谈判参加人员签字 附件3:
合同签批表 合同承办部门:
合同报审时间: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合同立项依据 合同各方名称及联系方式 甲方: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丙方: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合同金额 小写:
大写:
是否为格式合同 □是 □否 是否为关联交易 □是 □否 是否需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审批 □是 □否 备案/审批的部门名称:
是否对方格式合同 □是 □否 合同承办人意见:
承办人姓名:
联系方式:
合 同 涉 及 部 门 意 见 涉及部门: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涉及部门: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涉及部门: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
计划财务部意见:
法律顾问意见:
总经理/副总经理意见:
董事长意见:
注:1、合同立项依据、合同对方主体资格文件等资料应随本表一同报送; 2、合同承办人意见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进行描述,并留下联系方式; 3、合同编号由综合事务部统一填写; 4、合同立项依据包括:经相关领导批示的文稿签批表 附件4:
合同用章登记表 用印时间 用印部门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对方单位名称 用印份数 用印人 备注 附件5:
合同分发登记表 发文时间 合同编号 合同名称 收文部门/单位 原件或复印件 份数 签收人 月 日 附件6:
合同履行流程图 附件7:
合同台账 登记部门:
填表日:
年 月 日 登记人:
序号 合同编号 合同类别 合同双方主体名称 合同名称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金额 约定付款方式 累计应付/应收金额 累计已付/已收金额 欠/收款余额 合同 状态 是否产生纠纷 纠纷解决情况 合同原件所在 备注 注:1、合同状态分为:未签订/未履行/履行中/履行完毕/中止/变更/解除; 2、是否产生纠纷需详细写明纠纷的内容:比如,哪方违约,违约内容,违约时间等; 3、纠纷解决情况分为:协商中/已和解/已诉讼/已仲裁(如未产生纠纷则不用填写本栏); 4、登记部门需写明详细名称,如公司XXX部门; 5. 本表中累计应付/应收金额系指经验收确认的实际提供的劳务及商品价款。

附件8:
合同交底流程图 附件9:
合同交底记录表 合同名称及编号 签订日期 交底日期 甲方 主体名称 合作项目名称 乙方 主体名称 交底 地点 交底主要内容 一、 合同背景:(包括承接该次合作的意义、对方公司相关手续及资金落实情况等)
二、 对方法人及法人授权代表情况:(包括公共关系、资信情况等)
三、 合同工作范围:
四、 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合同主要条款、风险点、索赔机会、时限要求等)
五、 报价成本交底:(包括报价定标、成本让利、不均衡报价及其他报价说明中的重要内容)
六、 合同执行要点:
七、 被交底人所提问题及答复:
交底人:
年 月 日 相关人员 接受交底人员签字 合同交底管理小组 参与交底人员签字 公司总经理 公司副总经理 综合事务部 计划财务部 合同交底记录编号:
合同交底记录制作人:
附件10:
合同补充、变更、解除申请表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承办部门 承办人 原合同描述:
申请补充、变更、解除的事实陈述:
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
涉及部门意见:
涉及部门意见:
涉及部门意见:
计划财务部意见:
法律顾问审查评估:
总经理/副总经理意见:
董事长意见:
注:1.本申请应附原合同复印件; 2.以原合同金额与补充合同增加金额合计数确定审批权限。

附件11:
合同补充、变更、解除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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