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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讲稿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2-03-16 22:07:55 点击: 推荐访问: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信访条例讲稿,供大家参考。

信访条例讲稿

信访条例讲稿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第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一条 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同时废止。

信访条例讲稿

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第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信访条例讲稿

“六五”普法学习材料之 依法信访 合理诉求 ──《信访条例》学习内容 1、什么叫信访?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2、信访工作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答:信访事项的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3、《信访条例》确立的五项具体原则是什么? 答:五项具体原则是:一是方便信访人的原则;二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三是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四是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五是责任原则。

4、信访事项经调查处理后,由哪个机关答复信访人? 答: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书面答复信访人。

5、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信访人可以对下列五类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不服下列五类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这里的"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具有立法权的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非行政机关,主要是一些事业单位。(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6、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哪些规则? 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受法律保护,但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对信访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给予了充分保护,同时,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重申了信访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对应的义务:
一是,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二是,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是,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四是,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应当同时遵守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

7、对于信访人提出的哪些信访事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根据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的规定,对于以下四种情形的信访事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第一,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属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无权受理,但要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上述机关提出。

第二,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这是为了督促信访人积极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纠纷,维护权益。为了充分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利得以救济,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要求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三,信访人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四,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8、《信访条例》关于维护信访秩序有哪些主要规定? 公民的提出建议权和申诉权受宪法保护,但宪法同时规定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好的信访秩序是解决问题的前提,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对于信访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可以进行如下处理:第一,由接待信访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第二,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第三,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信访条例》对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复查、复核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在15日内分情况进行处理;⑵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⑶信访事项应当自行政机关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⑷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⑸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10、《信访条例》对各级政府畅通信访渠道有哪些规定? 答:⑴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⑵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⑶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上访不依法,法律将制裁 上访不听劝阻反咬人  法律无情遭拘留  2007年5月17日上午10时许,**县北坝镇某村四组宋某(男,38岁)和该社几十名群众因土地补偿问题到县政府集体上访,在县政府大门口阻碍交通正常通行,严重影响了机关正常办公秩序。10时30分,县群工局的工作人员依据《信访条例》依法对宋某进行劝阻时,宋某故意倒在地上,紧紧将一名工作人员左腿抱住,并在大腿上狠狠咬了两口,整个过程时间长达30分钟,引来众多群众围观,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县公安局查证核实,宋某在上访过程中扰乱公共秩序,非法阻断交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证据确凿,于当日被**县公安局作出治安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决定。

**市公安机关依法严查多起违法上访闹访人员。案例1:**县三面船镇苗家沟村农民孟某(女,34岁)多次到国家机关前制造事端,以跳楼自杀威胁国家工作人员,无理要求解决问题,扰乱公共秩序、无理上访闹事,被公安机关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劳动教养一年。案例2:2007年4月18日,**市肉鸡示范场职工100余人,因占地补偿问题封堵了**区**街与浑河大坝路交汇处的路段,造成交通堵塞约30分钟。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依法对带头堵路的张某(男,55岁)、陈某(男,51岁)两人分别予以行政拘留。(来源:搜狐网)
天安门广场等处滋事  西安违法上访人员受处理  户县**乡刘家庄村村民贾某,2004年2月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拘留,此后又多次进京上访,社会影响极坏。2006年开始,贾又身着白色状衣,多次在**省、西安市政府门前上访,不听工作人员劝解,严重干扰了党政机关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对贾某劳动教养一年。**区违法上访人封某自2004年11月以来,多次在北京重点地区上访,滞留不走,被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原西北电建四公司职工陈某自2000年以来,先后到天安门广场、外国大使馆等处滋事。2006年12月25日,公安**分局以寻衅滋事罪将其逮捕,**区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12月30日以损害公私财物罪将其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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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讲稿

信访条例宣传活动总结三篇 篇一 为进一步引导群众依法、有序、文明信访,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和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全力营造和谐信访氛围,根据《关于开展信访宣传月活动的通知》(临信联办函〔20xx〕6号)文件的统一部署,我台认真贯彻落实,现将开展情况总结如下: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

全面推进《信访条例》宣传工作,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是重要保证。我台领导坚持把信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常议常抓,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首先,根据《关于开展信访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充分结合我台实际工作,对全年的信访工作进行了统筹安排、认真部署,确保我台全年信访工作有序开展;二是建立完善的信访工作领导机制,调整台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负全责、直接抓,其他领导“一岗双责”具体抓,各科室负责人各负其责的组织领导体系。并将信访工作列入今年工作要点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严格落实责任追究。二、完善台领导接访下访,畅通群众信访渠道。

一是根据全市领导干部信访接待工作的统一部署,确定每周一为领导班子成员信访接待日,台领导带领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轮流接待市民来访。二是建立健全台长信箱、便民信箱、在线投诉、专线电话、网上信访等方式,为群众反映信访事项提供便利,确保民情、民意、民智顺畅上达。对人民群众的来信、转办件、交办件,主要领导要亲自阅批、亲自督办。要坚持以人为本、以法服人、以礼待人、以情暖人的原则,化解信访群众的积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件件有回音、件件有落实。三、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信访工作流程。

一是健全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全方位摸排。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隐患,都要逐事、逐人建立明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对重点人、重点事,要落实责任,明确领导和责任人,分析问题症结,研究有效的化解方法,制定化解措施,落实稳控责任。加大对矛盾纠纷的调解力度,切实解决上访群众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二是进行科学分级,实行动态预警,妥善处置群体性信访事件。针对群体性信访事件,以“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置得好”为目标,对信访件根据信访风险程度,科学界定信访件等级,不同等级采取不同对策,调动有限力量做好信访评估预警工作。三是规范信访工作办理和转办机制。为保证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能够“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确保信访工作落到实处,台办公室为总牵头部门,对群众信访件统一填写来信来访处理登记表,由领导作出批示后,台办公室按科室职责负责信访件的转办和信访件处理结果落实反馈。机关各科室对群众的来访,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将信访人及时带到台信访接待室,做到热情接待,并做好信访登记。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能现场答复办理的就立即答复办理;不能现场回复办理的,向分管领导汇报,研究答复办理意见;不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将信访登记表交给台办公室,由台办公室转交办理。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一是召开《信访条例》学习动员会,组织台机关全体人员学习领会《信访条例》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接访技巧等精神实质。二是宣传月活动期间,我台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广泛开展社会宣传活动,积极宣传信访接待三级平台,正确引导群众合法合理诉求。

20xx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年,是临海实现千年古城新崛起的承上启下之年,敏感时期多,信访工作压力较大。我台将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动力,以“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服务民生”为目标,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措施,妥善处理各类信访矛盾,全力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篇二 为确保国务院新《信访条例》顺利实施,某区按照市信访办统一部署,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制定了培训方案,从4月25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信访条例》宣传周活动,迅速掀起了形式多样、大张旗鼓搞宣传的热潮。具体情况汇报如下:一、领导带头,重视《条例》的学习宣传。

x月x日召开了《条例》培训会,某区各行政机构、驻区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等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计300余人参加。会上,为每位领导发放了一本新《条例》,并由某区党委书记、信访办主任分别就条例内容进行解释,宣讲并提出了工作要求。党委书记重点强调了全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好用好《条例》,规范信访问办理程序,要在各部门之间形成联动,促进信访问题及时有效的解决,努力构建大信访的工作格局的要求。信访办主任就各单位如何依法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如何及时有效的处理在群众信访过种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进行了重点讲解。

会后,广大领导干部普遍反映,通过此次培训,对做好信访稳定工作对保证社会和谐发展的重大意义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对自己在做好信访稳定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也更加明确,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会带领大家,在各相关部门之间形成联动,将百姓的利益放在心里,切实把信访工作做好。二、骨干先行,推进《条例》的学习宣传。

全区4月28日举办了全区信访干部、工作人员《条例》培训班,进一步认清《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特别是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群众依法信访方面要加深认识,要求做到先学一步,多学一点,学深一些,提高信访干部本文来自文秘之音,查看依法规范群众上访秩序和正确处置异常上访的能力,把各类问题解决在内部,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促进群众依法上访,有序上访,切实维护各某区各项工作的正常秩序。三、重点突出,确保《条例》的学习宣传。

按照市信访办统一部署,从4月25日开始,开展了《条例》集中宣传周活动。在某区信访办设立了咨询服务台和宣传板,由信访办主任和信访接待人员对来访群众进行信访知识讲解,并在宣传栏中张贴“上访人须知”、新《条原创文秘网站:文秘知音例》全文等宣传材料,供上访人随时学习。同时,向各人民群众赠送《条例》宣传提纲n余份,悬挂宣传标语n幅,营造了浓郁的宣传氛围,逐步教育和引导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指导群众通过合法的途径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使群众初步了解了新《条例》对保障群众民主权利、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重要意义。四、层层普及,落实《条例》的学习宣传。

全区整个宣讲活动从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开始,从行政机构到基层,从干部到群众,从党内到党外普遍展开。整个宣传活动不仅轰轰烈烈,而且又扎扎实实,不仅学在一时,而且将贯彻下去,与其他宣传活动结合起来,作为我区信访工作今后一个时间的宣传重点。

通过这一段时间的广泛教育,不仅使新《条例》逐渐在我区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而且增强了全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了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为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奠定扎实基础。篇三 按照路局、路局党委年度工作部署,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关于开展信访法治建设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信访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教育和引导广大职工群众依法依规反映诉求、提出意见建议,在全段范围内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以“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矛盾纠纷,引导信访人依法理性有序反映诉求”为主题的信访宣传月活动,有关情况总结如下:一、提高认识,重视《信访条例》宣传的重要性 接到通知后,段领导班子高度重视,迅速行动,一是立即召开了领导班子学习会,对《条例》内容共7章51条进行了详细的解读,重点强调了全体干部职工要学好《信访条例》、用好《信访条例》,进一步规范、疏通信访渠道,促进信访问题及时有效的解决。二是各车间、科室高度重视宣传活动,专门召开了《信访条例》宣传动员会,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信访条例》内容。各级各部门信访干部上门谈心52人次,看望生活困难的群众和重信重访人员18人,重点宣讲了《条例》主要内容“第二章信访渠道、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受理”等内容。二、突出重点,增强《信访条例》宣传的针对性 一是突出主题。以《信访条例》八周年“畅通和规范渠道”主题活动为契机,不断推进信访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引导教育广大职工自觉依法有序反映诉求、提出意见建议;二是领导接访。段长、党委书记亲自接待来访人员,明确每周三为领导接访日;三是主动下访。通过对第一次信访排查问题的梳理,主动对4名重点人约访,下访率100%。三、广泛宣传,确保《信访条例》宣传的覆盖性 一是畅通信访渠道。为确保《信访条例》学习宣传活动能够务求实效、不走过场,在段办公网“为您服务”中设置“段长信箱、书记信箱”,便于职工群众反映诉求;段信访办公布接访办公电话1部,24小时接访电话1部,各车间公开接访办公电话18部,便于职工群众通过合理方式表达诉求,确保了渠道畅通;二是宣传形式多样。利用局域网、电子显示屏、展牌、板报、宣传栏、标语等方式,广泛开展《信访条例》宣传月活动,在全员中组织开展《信访条例》《细则》答题,共计印发试卷2000余份。

通过《信访条例》宣传月活动的开展,我段信访局面呈现良好的形势,通过信访宣传月活动收到如下三个方面的效果:
一是畅通了信访渠道。全体干部职工认识到在不损害其他职工群众的利益的前提下,依法理性提出信访诉求,通过正常渠道逐级反映问题。

信访条例讲稿

没有规矩 不成方圆 ——学习《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党课讲稿 *** 2018年1月11日 各位学员,大家好,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无论是在会议讲话还是在考察调研,“规矩”一词总是被提及,并且多次提出“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要位置”、“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2015年1月13日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提出了“政治规矩”这个词。强调要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而且在2016年1月举行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要坚持原则、敢抓敢管,立‘明规矩’、破‘潜规则’,为今后的工作做出全面的保障”。

前段时间,按照哈尔滨市委和木兰县委的要求,全体党员加强对《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学习,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我对这两个条例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学习。今天,我将结合自己的学习体会和日常工作情况,给大家讲一次党课,主要从什么是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什么是党组工作条例、二者的关系对我们今后工作有什么影响、如何贯彻落实两个条例等四个方面来说,如有不妥的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关于《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一)什么是《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认为《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就是目前党组工作的最高准则。《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共8章、39条,对党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做出规范,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提出明确要求,是党组工作方面的基本法规,是党组设立和运行的总依据、总遵循。《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制定和实施对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更好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党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保障。

(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意义 1、填补党内法规空白 党组制度是我们党从国情出发创造的一项重要制度,自1945年党的七大正式建立以来,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历经了撤销、恢复的曲折历史。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证明,什么时候重视党组建设、发挥党组作用,党的事业就顺利发展;什么时候忽视党组建设、弱化党组作用,党的事业就会遇到困难甚至挫折。

但这么重要的一项制度,长期以来除了党章用3个条文作原则规定外,一直未出台专门的党内法规来进行规范。由于缺乏具体制度遵循,党组设立不统一、成员配备不一致、职责不明确、议事决策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党组作用的充 分发挥。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加强党组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4—2020年)》《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等明确要求抓紧制定党组工作条例。2016年5月29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条例出台填补了党内法规空白,对于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着眼从严治党,确保制度层面的完善。

当前,一些党组存在着抓业务和抓党建“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没有承担起从严治党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没有落实好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导致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颁布执行,是从严治党的第一步,从严治党,说到底还是在制度层面不断完善,用制度治党。在第一章总则中,“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被列为党组工作应当遵循的四大原则之中。另外,对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这系列制度的出台,其实就是要把党员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用终身问责制,让党员干部有所敬畏,守住制度底线。截至目前,全国共有党组8.6万多个,党员人数已经超过 8000万。可以说,党组是我们党的组成细胞,肩负着管理党员,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的重任。如何管理好这些“细胞”,直接关系到党的形象及使命的完成。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当前,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必须牢牢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建设放在更加突出位置,进一步完善党组制度,提高党组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这次出台的条例明确规定,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凡是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责任。

条例还规定,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3、管理党组的基本组成,确保党组的有序运行。

党组作为一个组织,它必然有组织的运作,组织的构成,组织运作中的注意事项等,所以《党组工作条例》中也对此进行说明,从而形成条例中重要的五大组织原则:第一个组 织原则,党组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治畅通。这是五大原则中最重要的一点,条例要求我们必须服从中央的决定,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确保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第二个组织原则,是建立健全党组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请示报告的工作制度,这样党组工作可以确保有序的运行,避免出现混乱的情况;第三个组织原则,是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做出的决定是,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以及本单位党员群众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这条体现了党组织运作民主集中制、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第四个组织原则,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这样党组成员可以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可以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避免独断准行;第五个组织原则,就是说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递,传批审递。党组成员署名发表对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党组书记批准,这样可以保证党组的议事规则和程序。

4、符合实际,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这次出台的条例共分8章39条,包括总则、分则、附则3大板块。专家普遍认为,条例凡能明确的尽量明确了,能细化的尽量细化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如:针对实践中党组设立条件不够明确、范围不够统一、程序不够规范等情况,条例对党组设立作了规范,明确了设立条件、设立范围、设立审批主体、设立程序;又如:考虑到党章对党组的职责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党组职责与本单位领导班子的职责经常出现交叉,条例对党组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特别是对哪些重大问题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等作了列举和细化,以便实践中操作。为强化党组的政治领导责任,使之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条例设定了领导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备案制度、党组书记述职制度、考核制度、列席会议制度等,突出党组在坚定政治立场、维护政治原则、保证政治方向方面的责任。

为贯彻民主集中制,条例明确和细化了党组决策程序,对党组落实集体领导原则、完善议事决策程序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规定“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工作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以后各项工作和生活中,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有关条例,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创新形式载体,探索方法手段来贯彻条例内容,严格律己,扩大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做一名合格 的共产党员。

二、 关于《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
(一)
什么是《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
地方党委制度是我们党执政治国的重要组织制度,为了统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了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了始终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为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共4章、33条。对加强和改善地方党委领导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党的执政目标的实现,体现出了党中央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和一贯的革新精神,突出了地方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健全了地方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制度基础,完善地方党委运行机制,为新形势下做好地方党委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党委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的意义 第一个方面,全面推进党中央,特别是习近平同志提出的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地方党委负有重要的责任,这个条例的发布有利于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实施落实。四个战略布局,首先是全面建设实现小康社会,这是我们的目标,小康目标的实现很快就要完成这个任务,谁来完成?当然是大大小小各级党组织带头推动全党、全国力量实现。

第二个方面,全面深化改革。我们现在的改革属于深水期,触及到很多矛盾,包括触及到地方和中央的矛盾,地方 各个部门、各个领域之间的矛盾。党委处在改革攻坚深水区的中心地位,怎么从制度上规范党委的领导,就需要国家来制定《工作条例》来进行安排部署。《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实施,为新形势下做好地方党委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第三个方面,全面提高地方党委拒腐防变能力,解决反腐倡廉的问题。条例提出,要形成一个不想贪、不能贪、不敢贪的政治环境,这也是本次地方党委条例首次提出来的。可以遏制人的贪欲;可以拒绝金钱、拜金主义;可以限制权利。通过地方党委条例,从制度上规定领导干部的一些行为,减少领导干部自由散漫。

学习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一定要强化地方党委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真正扛起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工作条例》指出,“党的地方委员会必须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任何地方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中央精神为前提”。这就要求地方党委要站稳政治立场,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条生命线,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三、二者关系 《党组工作条例》和《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党组工作条例》是党组工作方面的基本法规,是党组设立和运行的总依据、总遵循,是《地方委员 会工作条例》前提基础,它确保地方工作有序的进行;《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是为了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是《党组工作条例》基本保障,它确保党组工作稳定的开展。

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中央着眼于加强新时期党委、党组工作,推进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为我们今后做好党组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和制度保障。新修订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对党组的设立、职责、组织原则、议事决策等作出全面规范,对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提出明确要求,是党组工作方面的一部基础党内法规,是党组设立和运行的总依据总遵循。党组各成员要把学习贯彻两个《条例》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与学习贯彻《党章》等重要党内法规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强党章党规意识,推动形成遵规矩、守纪律的良好政治生态。

党组成员要深刻理解并准确把握两个《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努力在学深悟透、学以致用上下功夫,为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要深刻理解发挥党组领导核心作用的根本要求,着力提高政治、思想、组织和作风领导能力。要切实抓好两个《条例》的贯彻落实,把学习贯彻两个《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列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党组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要率先垂范、带头学习,切实营造学条例、用条例的浓厚氛围,不断提高用条例 做好党建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进一步提高县委党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实效化水平。

党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构建系统完善的工作规则,为提升地方党委(党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供重要保障,对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强领导核心起着重大作用。

四、如何贯彻落实两个条例 (一)做“二个条例”的坚定执行者 贯彻落实“两个条例”,关键在以身作则、敢于担当、勇于负责,以严和实的精神把“两个条例”执行好、落实好。

1、 坚持履责担责。

要切实担负全面从严治党的监督责任,把学习贯彻“两个条例”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广泛宣传教育,推动贯彻执行,引导党员干部自觉遵守、严格自律,时刻把“两个条例”牢记在心中、体现在行动上。

2、 坚持严抓严管。

坚持把严的标准和要求融入到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之中,在“全面”和“从严”中推动落实,在坚持和深化中形成习惯。要坚持铁律管干部、铁腕抓作风,从严从实,认真较真,对顶风违纪、贪污腐化的从严查处,对不作为、乱作为、缓作为的从严问责,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要进一步扎紧织密制度的“笼子”,以公开透明的制度规范权力运行,以有为有位的导向激励干事工作

3、 坚持自警自律。

要带头严格执行“两个条例”,时时处处事事高标准、严要求,自觉接受监督,坚决守住底线。特别是要按照“两个条例”的要求、从点点滴滴做起,从小事小节做起。

(二)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对日常工作而言,要贯彻落实好“两个条例”,必须做到认识更深刻、行动更扎实,真正让纪律释放出沉潜的力量。

1、 知义。

不但要原原本本学“两个条例”,熟知要义,更要形成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把标准树起来,把纪律严起来、把规矩立起来。

2、 知行。

“两个条例”是目标、是方向,我们重在领会其实质,必须逐条掌握内容,做到知后再行。

3、 知责。

“两个条例”加强对党员干部队伍的管理和监督,是党组履行主体和监督责任的重要内容,紧密结合“两学一做”教育、查处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专项行动,积极支持监察机关履职尽责,切实把纪律严起来、立起来。

(三)强化责任意识、落实监督责任 1、提高责任意识。

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认清自己的责任,使责任具体化,形成实实在在的工作任务。

2、 增强担当意识。

要在干事上敢于担当,要强化“严格要求是对干部负责”的理念。关键时刻要敢于站出来,坚决同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作斗争。

3、 强化规则意识。

要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要以身作则,带头严格执行制度,用制度规范用权,用制度约束自己,用制度约束家人和身边朋友,用制度加强管理,切实将“两个条例”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通过这次讲课,我认为大家应该坚定信念,坚决跟党走。坚定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安身立命之本。对地方党委而言,就是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在风浪考验面前无所畏惧,在各种诱惑面前理想坚定,团结带领地方广大党员干部群众,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必须维护大局。贯彻落实两个工作条例,地方党委必须坚持“全国一盘棋”思想,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紧紧围绕大局、时时服从大局、处处服务大局。必须坚持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中央决定的坚决照办,中央禁止的坚决杜绝。同时,善于把哈尔滨市委工作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衔接起来、统一起来,同木兰的实际结合起来,真正做到以大局为重、为大局分忧、不给大局添乱。

总而言之,学习《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每一个共产党员的终身大事,也是自己 的立身之本。我们要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不断提高做好新形势下地方党委工作的水平,全面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团结带领全县广大职工,随时接受人民和历史检验的敬畏,为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贡献自己的绵薄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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