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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规民约有法律效力吗【三篇】

村规民约是村民群众在村民自治的起始阶段,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为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社会公共道德、村风民俗、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制定的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它属于公约的一种形式,一般由名称、正文、结尾三部分组成,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村规民约有法律效力吗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村规民约有法律效力吗3篇

【篇一】村规民约有法律效力吗

通知有法律效力吗

【篇一:公司录用通知的法律效力】

公司录用通知的法律效力

来源: 劳动午报时间:2015-01-23

在入职环节中,录用通知书的作用不可低估,它直接影响着劳资双方的切身利益。录用通知究竟有着什么样的效力?反悔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尤其是其能否取代劳动合同,及与劳动合同有哪些区别……

没有双方签名印章 不能取代劳动合同

2014年4月15日,李某按照某公司录用通知书指定的日期入职,录用通知书约定了劳动合同期间、工资报酬等事项。李某入职后,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8月21日,李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及未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几天后,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4年5月15日至8月2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万余元,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公司辩称,录用通知书即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仲裁委查明,公司向李某发放的录用通知书上没有用人单位的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于是裁决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万余元。点评:该案中的录用通知书虽然具备《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基本条款,但该录用通知书既没有用人单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名,也没有李某的签名。因此,该录用通知书不能代表公司与劳动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经过协商约定内容明确 有双方签章可认定合同

2014年2月,王某通过投递简历的方式向某公司应聘。后于2014年3月收到加盖公司公章的录用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经多次面试合格,欢迎你加入公司并与公司一同成长!1、劳动合同期间:2014年3月10日至2015年3月9日;2、工作岗位:财务管理中心资金管理部经理;3、月薪标准:15000元/月,含底薪、交通补助、通讯补助等;4、工资发放:每月10日将上月工资发放到个人账户;5、其他:按政策执行。希望您于2014年3月10日携经您签字确认的该录用通知书至我公司上班。王某于通知书上规定日期入职该公司上班。2014年9月24日,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北京市某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仲裁裁决公司支付2014年4月10日至2014年9月2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公司辩称:录用通知书形式为通知书实为劳动合同,是双方

点评: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形式相对简单,本身不能作为劳动合同。但就本案而言:

首先,该录用通知书具备了双方协商的过程。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书不仅含有录用的意思表示,还就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岗位、月薪标准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并且同时具有公司的公章和劳动者的签字,隐含了双方协商的过程,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亦按该约定实际履行。因此该录用通知书应认定为双方经协商后的真实意思表示。

其次,该录用通知书虽然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17条所要求的劳动合同应具备的全部条款,但核心条款已经具备。

由此可知,录用通知书约定了具体的合同期间、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等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且公司已经加盖公章、员工已经签字确认,应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发出录用通知书又撤销 劳动者已做准备可获赔

2014年3月4日,王小姐接到化妆品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的录用通知书。通知书上概括列明王小姐的职位、部门、试用期及月薪等具体条款,详细告知报到日期、时间、地址及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另在须知中载明:我们希望您尽快办理完毕您现公司的所有辞职手续,并于2014年3月7日前到本公司报到。王小姐第二天就向原公司提出辞职,并于当日办理了离职手续。

2014年3月6日,化妆品公司突然反悔,通知王小姐撤销向其发出的录用通知书。2014年4月9日,落入失业境地的王小姐向北京市某仲裁委申请仲裁,因该争议不属仲裁委受理范围,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于是王小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化妆品公司按她在原单位的收入标准赔偿其三个月的经济损失共计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化妆品公司不录用王小姐的行为有违法定诚信义务,造成王小姐一定时间的失业状态,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王小姐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据此,法院判令被告化妆品公司赔偿王小姐经济损失2万余元。

点评:本案双方并未最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双方纠纷是发生在劳动合

同缔结阶段。公司向王小姐发出的录用通知书是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书中有关工作及待遇等方面的内容是确定的,而且该通知书中也含有一经王小姐承诺,乙公司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旨意。

根据《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第19条同时规定了要约不可撤销的两种情形: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本案化妆品公司撤销录用通知书的时间虽符合法定的撤销要约的时间限制要求,但同时符合《合同法》关于要约不可撤销情形的规定。因此,化妆品公司撤销录用通知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反之,如员工对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作出承诺又反悔的,同样有可能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丽娟)

【篇二:这样的催收通知具有法律效力吗】

这样的催收通知具有法律效力吗?/河北省分行沧州审计办事处

嵇柳 2005-01-04 09:52:36

为保障社会信用链条的快速运转,法律设置了诉讼时效规定,要求债权人必须在债权到期后的一定期限内(通常为两年)及时行使或主张自身权利,超过了规定期限,该项债权就失去了胜诉权进而退化为“自然权利”。可想而知,“自然权利”的实现,主要取决于债务人的“觉悟”与“诚信”,与强制性的法律保护相比,实现的可能性自然要大打折扣。鉴于此,诉讼时效难免要被一些债务人充分“利用”,聊做拒不偿债的“法宝”,相应地,中断诉讼时效也成了债权人保护自身权利的基础前提。

时至今日,发送催收通知,仍然是贷款银行主张债权、中断诉讼时效的重要途径,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不尽人意之处,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避而不见或拒不签收;二是贷款银行的具体操作中尚存在不规范之处。以a支行为例,该行在逾期贷款催收过程中,对于拒不签收催收回执的借款单位,采用现场公证催收,成功中断了诉讼时效。但已经签收的部分催收通知回执,既未按要求加盖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公章,也非单位法人代表签字,且信贷档案中,未见法人代表对签字人的书面授权。信贷经办人员表示,上述催收通知均系现场送达,未能加盖单位公章是因为公章由其法人代表亲自保管且法人代表外出,签字人为企业的财务科长。那么,这样的催收通知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吗?对此,该行信贷人员和审计人员持两种相反意见。

信贷人员认为,催收通知只要经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的工作人员签字,就能证明已经送达并被对方所接受,贷款银行已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故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信贷人员还特别强调,在邮寄和电报催收中,既然签收人只是单位传达室的工作人员,就能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那么,现场送达催收中由身处管理层甚至决策层的财务科长签收,比前者更具权威性,毫无疑问能够中断诉讼时效。信贷人员进一步表示,支行曾就此问题专门请教过当地律师,律师对此亦持肯定意见,认为无论是否加盖公章,无论由对方哪个工作人员签字,都足以中断诉讼时效。

而审计人员则认为,在贷款诉讼中,如果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提出抗辩,仅凭上述催收通知往往无法主张贷款诉讼时效已经中断。具体情形有三:一是借款单位或担保单位否认本单位工作人员曾在催收通知回执上签字,如果签字人已经调离,银行更是难以举证反驳;二是借款单位或担保单位否认签字行为是单位行为。理由很简单,签字人既不是法人代表,也没有经过法人代表的书面授权,催收通知上又没有借款单位的公章,对方完全可以推说这是纯粹的个人行为,而非单位行为和职务行为;三是与公证邮寄催收所不同的是,贷款银行的权利主张行为缺少具有中立地位的第三方证明。在公证邮寄催收中,有两个独立的第三方:即公证部门和快递公司。相应地,公证邮寄催收中规定了两个生效条件:一是邮寄行为和邮寄内容需经公证机关公证;二是必须取得并妥善保存快递公司邮寄回

执。而前述现场催收中,除了催收通知回执外,银行显然无法提供中立的第三方来证实自己对债权的主张。

综合上述情况,审计人员认为,在贷款诉讼中,针对未加盖公章、未经有权人签字的催收通知回执而言,被判无效与被判有效的可能性要大得多。同时,针对上述情况,审计人员还特别强调了其余两个风险点:一是借款单位最后一次正式签收催收通知的时间,距今已超过一年,必须采取法定形式尽快中断诉讼时效;二是对于催收通知回执上的签字,除了经办人员以外,贷款银行的其余各方均无法认定签字人是否确为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工作人员,难以有效防范经办人员的道德风险。

经过充分沟通,a支行最终采纳了审计建议,要求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在新的催收通知中加盖了单位公章,并经其法人代表签字,有效化解了诉讼时效风险。(田文秀)

【篇三: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首先明确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为要约。那么根据《合同法》的原理,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除在法定期限、法定情形下,不得撤回或撤销。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即可选择同意或不同意要约。如果受要约人选择同意并通知了要约人,即为承诺。承诺通知一旦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均不得违反,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具有要约性质的录用通知书,一经用人单位发出后便对用人单位产生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撤回或撤销。而劳动者在接到录用通知书后,则可在承诺期限内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如果选择同意并及时通知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即告成立,此时双方都受到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而不能违背。如果用人单位违背录用通知书、对劳动者不予录用,或对录用通知书中的内容进行单方变更,属于违约行为,要对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同样地,如果劳动者对录用通知书进行承诺后不到公司报到,不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单方要求变更录用通知书的内容,也属于违约行为,同样要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录用通知书并不能取代劳动合同。当签订劳动合同后,录用通知书往往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继续生效。如果劳动合同对某些内容未予明确约定,则该项内容将以录用通知书上的约定为准。当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大多协商不再以录用通知书的约定为准,而以劳动合同为唯一的依据。

【篇二】村规民约有法律效力吗

离婚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有一些离婚协议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所以下面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案例来分析分析。下面是 为大家解答离婚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欢迎阅读借鉴。

离婚案件中,离婚协议签字后是否可以反悔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关于离婚协议签字后是否有效的问题可见以下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关于离婚协议签字后是否有效的问题可见以下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一经送达,并由当事人签收,就与生效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调解书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若一方不肯签收,离婚调解书则是无效的。

没办离婚手续,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离婚时一个必要的法律文件,它的主要内容是达成离婚的意愿,并对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分担进行约定。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时,必须向民政部门提交离婚协议书,而且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离婚时一个必要的法律文件,它的主要内容是达成离婚的意愿,并对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分担进行约定。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时,必须向民政部门提交离婚协议书,而且只有在离婚手续办完时,离婚协议书才会产生法律效力。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前,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力,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无论是对子女抚养还是财产分割,都有反悔的权利。

签了协议未办离婚手续,协议是否有效?而钟某和罗某虽然达成了离婚协议,但双方并没有持协议办理离婚手续,该离婚协议关于孩子抚养及夫妻财产的约定并没有生效。近日,寿县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没有支持原、被告双方曾经约定的离婚协议书内容。

离婚协议书有无法律效力

案例: 张某与李某于2014年2月28日达成离婚协议:一、双方均同意离婚;二、原、被告共同建造三间砖混结构房屋归张某所有,张某给付李某建房款50000元,其中于协议签订时付20140元,余款30000元

案例:

判决:法院开庭审理后查明,李某不能生育,且未及早如实告知张某,是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故张某要求与李某离婚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在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法院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内容对财产进行了分割。

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故协议书是无效的,法院不应当按协议书的内容作出判决;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但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则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判决离婚的条件下是有效的,应当按照协议书的内容进行财产分割。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分析:离婚协议,是指婚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债务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协议书。离婚协议涉及的是当事人身份关系的解除及因人身关系解除引发的财产关系的改变。

一、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三项,即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其中关于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这与离婚诉讼是一种复合之诉的道理是一样的。

三、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同意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的条件下应当认定其效力。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离婚,应当按双方约定分割财产。财产分割协议应在条件成就即离婚时产生法律效力。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附生效条件,因为其成就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决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单方面使财产分割协议不产生约束力且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虽然在事实上与当事人双方身份关系的变动有关,但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条款属于“有关财产关系的协议”,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合同成立与生效及合同的履行等规定。除非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的情况下,故应当将协议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证据,即法院要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作出判决。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虽然这里是指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且离婚的事实已经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才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但我们仍可从中看到最高司法机关对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条款的效力的有条件的确认,即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

从本案来看,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不是因为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而是因为李某不能生育,且未及早如实告知张某,从而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对于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由于与李某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的内容基本相同,两者相互印证,可以认为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合法有效,法院应当予以确认。李某关于协议无效的主张,因没有向法院提交协议签订时存在胁迫或者欺诈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所以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离婚协议书

【篇三】村规民约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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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明确责任,恪守信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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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款期限:_______,自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年__月__日止。
四、借款利息:自支用借款之日起,以转入结算户数额按月利率计算。
五、还款方式:
1.甲方可在借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利息按月清偿。2.甲方可提前还款,但要全额支付利息。六、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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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偿还全部款项及全额利息。
七、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如有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人民法院裁决。(二者只能先其一
八、乙方已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将本次借款额以_______方式全额支付给了甲方.
九、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合同签订地:乙方:(签章合同签订地: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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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有法律效力范本篇三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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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从古至今,大概是人们接触最多的法律文书了,那么借物品的借条范本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借物品的借条范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借物品的借条范本篇一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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