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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访工作条例》专题发言14篇

来源:发言稿 时间:2022-07-04 12:05:04 点击: 推荐访问: 信访交流发言题目 信访交流心得 信访发言材料

关于《信访工作条例》专题发言14篇

关于《信访工作条例》专题发言篇1

  细读新《信访条例》中的严厉措辞、饱含问责要义的约束性条目,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打造责任政府的力度清晰可鉴。 由此可见,将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一线,解决在萌芽状态,成为加强党的构建和谐社会能力的一大路径。

  信访有其以柔克刚的优势,它能以适当的人治性制度缓和法治在一定情形下的过分僵硬和过分刚性。但信访并非权利救济和保障的独木桥,信“访”更应信“法”。 不可否认,中国信访制度曾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在听取社会弱势群体的呼声,实现社会正义等方面起到很大的权利救济作用。但它一面敞开大门,向民众提供一种在法律系统之外解决法律问题的途径,另一方面又为对一些司法活动的行政性干预提供制度化的正当渠道,运行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形成一股对司法权威和法治建设的抵消力。中国现行信访制度承载了太多的不合理责任,已感力不从心。 正如众多专家呼吁的那样,社会成员的正当参与和权利保障并不只有信访活动一条独木桥可走,信访不可能也不应当“包罗万象”、“包打天下”;公民权利的保障更多的应通过国家法律的渠道来实现。

  新版《信访条例》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这一发展方向。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人对各级人大及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上述机关提出。新版《信访条例》将一部分本不属于信访功能范围的内容适当剥离出去,为司法预留下合理空间。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势头良好,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前所未有的作用。这对我们提高法律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作为一名学校的行政后勤人员,更应尽快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依法行政、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总之,新《信访条例》的基调凸显了“规范”,我们的日常工作上也不例外,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就可以避免就信访抓信访,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关于《信访工作条例》专题发言篇2

  《信访工作条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站在两个全局的历史坐标上,为了总结党领导和开展信访工作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成果,更好贯彻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提升信访工作的政治站位,党中央及时做出的重大部署。新《条例》将信访工作定位为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明确将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作为做好信访工作的重要原则。

关于《信访工作条例》专题发言篇3

  通过这次《信访条例》的学习,学到了“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要有效的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同时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实现“维护权益”与“维护秩序”的统一。首先对上访群众开展《信访条例》的宣传和法制教育。向信访群众广泛宣传信访过程中的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六种禁止性行为,明确告知扰乱信访秩序的法律责任。教育和引导上访群众做到文明、理性的上访。其次要建立健全重大信访事项的紧急报告制度。对可能或已经对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各地、各部内的信访工作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详细制订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报告制度。

关于《信访工作条例》专题发言篇4

  

  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组织部门的信访工作也是组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落实党的政策、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服务组织工作中心任务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组织部门要不断提升对做好新形势下信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实现信访工作“三变”,将自身打造成为名副其实的党员之家、干部之家和人才之家,努力为组织工作整体的创新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内部和外部环境。变“百姓上访”为“干部下访”。

  “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主动下访,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是每个领导干部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组织部门在与干部群众打交道时,要自觉摆正位置,牢固树立“信访无小事”的思想,把干部群众的来信来访作为组织工作改进服务质量的“助推器”,对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力争在一线调查研究,在一线协调处理,在一线排查化解,真正做到时刻与群众保持“同频共振”。同时,要通过“下访”督促组工干部努力学习有关组织工作的政策规定,不断加强政治修养,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使组工干部特别是信访工作人员为群众服务的意识进一步增强、态度进一步改善、水平进一步提高,切实为群众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变“无备应访”为“热情迎访”。

  信访工作是反映社情民意的“晴雨表”。组织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信访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推行“组织部长接待日制度”“领导包案制度”“领导阅批来信制度”“信访工作量化考核制度”“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有效处理信访工作制度,形成人人有责任的良好工作格局。组工干部特别是接访干部要不断优化服务干部群众的能力和水平,从接听好每一个电话,接待好每一位来访人员等小事做起,放下架子、扑下身子,一张笑脸迎人,一句问候待人,一杯茶水敬人,一颗诚心感人,既要确保案件能快查快结,取信于民,又要摸清具体情况,保证信访案件处理质量、不留任何尾巴,让来访的党员干部群众体会到组织部的门好进、脸好看、话好听、事好办,真正让服务对象有困难愿找、有委屈愿诉、有成绩愿分享,增强对组织部门“家”的归属感、依赖感、信任感。变“被动接访”为“主动预访”。

关于《信访工作条例》专题发言篇5

  一、深刻认识信访工作的政治属性,切实增强为党分忧、为党尽责的使命担当

  政治属性是信访工作的基本属性,信访工作首先是政治工作。做好信访工作,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这一政治问题,关系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这一核心问题,关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这一重大问题。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对于信访工作必须从政治上看、从政治上办,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和《信访工作条例》,准确把握新时代信访工作的性质作用、目标任务、重大原则、实践要求,充分发挥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这一根本保证、最大优势,坚决扛起筑牢安全稳定屏障的政治责任,严格落实各级各部门的属地责任、主体责任、事权责任,定期听取情况汇报、分析研判形势、研究重点问题、部署推动工作,以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保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以实际行动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

  二、始终坚守信访工作的人民立场,不断厚植为民解难、为民服务的朴素情怀

  习近平总书记将信访工作喻为“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强调“信访工作的首义,在于时刻把自己看成人民中的一员,把心贴近人民”。《信访工作条例》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作为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充分彰显了“人民信访为人民”的工作理念和价值取向。从当前情况看,一些地区一些领域信访总量居高不下,重复访、越级访问题时有发生。这些情况表面是责任问题、作风问题,本质是立场问题、观念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从思想层面入手,结合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教育党员干部时刻牢记初心使命,自觉把人民利益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坚定为人民利益和幸福而奋斗。其次要从行动层面深化,切实把以人民为中心贯穿各项工作始终,用心做好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工作,做到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困。再次要从方法层面求细,坚持走好群众路线,将心比心、换位思考,多到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地方去,多到反映问题的群众家中去,与群众坐在一个炕头、一条板凳上,把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当作自家事来办,以解决急难愁盼问题的实际成果赢得群众的信任支持。

  三、准确把握信访工作的实践要求,全力做好问题化解、源头治理的各项工作

  做好新时代的信访工作,必须把《信访工作条例》作为基本遵循,既要抓末端、治已病、去存量,也要抓前端、防未病、遏增量。一方面,要坚决贯彻“三到位一处理”的重要要求,严格落实领导干部接访、下访、约访、包案等制度,深入推进治理重复访、化解信访积案专项行动,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集中推动存量问题“案结事了”,决不能把责任推给上面、踢给下面、留给后面。另一方面,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结合推进县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健全常态化制度化推进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严格落实首接首办责任制,加快推进“最多访一次”改革,着力推行重要决策、重大项目社会风险评估,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发现在早、化解在小,切实夯实基层社会稳定的基础,掌握信访工作的主动权。

关于《信访工作条例》专题发言篇6

  20xx年1月10日,国务院温家宝签署第431号令,颁布了新修改的《国务院信访条例》。新《信访条例》从今年5月1日起实行。《信访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发挥重要作用。

  《信访条例》规定了3个方面的重要制度。这几项制度具有严密的逻辑联系:信访渠道--信访事项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

  一、畅通信访渠道制度。

  信访渠道是连接政府与群众的重要桥梁。老百姓说,信访不通,上层耳聋;信访不复,百姓在哭;信访不查,贪官不怕。条例规定了五条信访渠道:1.书信;2.电子邮件;3.传真;4.电话;5.走访。新条例规定,利用现有各级政府政务网络信息系统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并实现上下级政府互联互通,既有利于信访人查询信访信息,也有利于上级政府信访机构及时了解、指导和督办重要信访事项。

  二、信访事项的提出制度。

  1.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信访人主要有7项权利和5项义务。

  权利:

  1.信访事项提出权(信访权);

  2.不受报复权(要求保密权);

  3.请求复查权;

  4.了解权(要求答复权);

  5.申述权(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反映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权。

  7.接受奖励权(提出的建议对党和国家有重大贡献)。

  义务:

  1.遵守提出程序的义务;

  2.如实反映情况的义务;

  3.遵守禁止性行为的义务;

  4.遵守上访程序的义务;

  5.执行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义务。

  2.信访人的信访对象和信访内容。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对信访人对下列组织或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信访对象是五类组织或工作人员:一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是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信访内容是: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主要是指信访人不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侵害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信访人的信访方式。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三、信访事项的受理制度。

  第一、明确受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是信访人向一会两院(人大、法院、检察院)提出的,交由“一会两院”办理;二是向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交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三是向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的,交下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特别要提到是,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这里讲的是“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而不是“逐级转送”。转送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这样规定减少了中间环节,缩短了办理时间。“下级”和“下一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第二、明确职责要求。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级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第二十三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过去信访的弊端大都是“不规范”所致。如:层层批转,以致“把秦香莲的申诉批转给陈世美阅处”。致使信访人受到打击报复。

  第三、紧急信访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各级各类信访机构如果互不通气,以致一个信访人可以就一件事向十个部门信访,十个部门可以对同一件事给当事人作出十个不同答复;有关负责同志批阅信访无一定标准,一个批示可以吊起千万人的胃口,解决一件信访可以引出千百件信访。

  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好国务院新《信访条例》,必将对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起到良好作用。

关于《信访工作条例》专题发言篇7

  信访工作是反映社情民意的“晴雨表”,是校准政治生态的“风向标”,是维护大局和谐稳定的“压舱石”。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这是信访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是新时代信访制度改革的标志性成果,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动实现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于坚持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信访工作,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提高政治站位,厚植为民情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信访工作的首义,在于时刻把自己看成人民中的一员,把心贴近人民。”《条例》明确,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人民信访工作,对象是“人民”,关键在“为民”。信访工作说到底就是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让老百姓话有地方说、苦有地方诉、理有地方讲,让群众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我们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和思想境界,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信访工作始终,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决扛起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要始终坚持人民信访为人民,将群众的来信来访作为改进工作方式、提升工作质效的“助推器”,从最困难的群众入手,从最突出的问题抓起,从最现实的利益出发,带着责任和感情千方百计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在推动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办好各项民生实事、补齐民生领域短板,切实把信访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

  畅通信访渠道,维护群众利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综合施策,下大气力处理好信访突出问题,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条例》明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我们要深入推进“化积案、治重访、促稳定”攻坚行动,严格落实信访“首接责任制”“领导接访责任制”,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于信访工作全过程、体现到每一个信访案件办理中,坚持深入一线、靠前工作,主动约访、定期下访、真情接访,听民意、知民情、解民忧、纾民怨,加快构建一站式多元化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真正让群众合理合法诉求信访“有门”、反映有果、办理满意。要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信、访、网、电”四位一体信访举报平台建设,提高信访工作智能化科技化水平,为广大群众信访举报提供便利。要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疑难问题,全面梳理每个案件难点、堵点和问题症结,按照“三到位一处理”要求(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调解、疏导等办法,完善信访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下大气力推动“事要解决”。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推动信访工作依法规范运行,切实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压实工作责任,加强基层治理。习近平强调“基层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要切实把矛盾解决在萌芽、化解在基层”。《条例》明确“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对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的责任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要把源头和基层作为信访工作的着力点和工作重心,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进一步厘清职责、压实责任,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要健全完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健全和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织密织牢横向到部门、纵向到基层的信访工作责任制网络。要进一步细化属地责任、部门责任、领导责任,把工作细分到末端、责任落实到个人,做到事事明责、人人有责,以信访责任压实推动信访工作落实。要加强信访干部作风和能力建设,把群众来信当家书、把来访群众当家人、把群众事情当家事,打造一支对党忠诚可靠、恪守为民之责、善做群众工作的高素质信访工作队伍。要健全基层治理的网格化体系,有机整合公安、司法等基层力量,充分运用大数据构建“网格化+信息化”管理新模式,提升基层为民服务的精准度和实效性。要深入开展“书记、五长”(政法委书记、法检两长、公安局长、司法局长、信访局长)下基层专项行动,创建一批无涉毒品案件、无电信诈骗案件、无刑事案件、无信访积案的“四无”村。要坚持发展好“枫桥经验”,加强基层党组织、城乡社区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发挥好基层解决信访问题的主体作用,全力以赴解决群众身边大事小情,真正将问题解决在基层、矛盾化解在基层,不断推动新时代信访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关于《信访工作条例》专题发言篇8

  信访工作条例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用心用情为群众排忧纾困。新《信访工作条例》突出明确了双向规范的工作要求,既规范机关单位信访工作行为,又规范信访人行为。作为信访工作者,要不断锤炼对党忠诚政治品格、厚植群众感情、发扬担当和斗争精神、严明纪律规矩,成为让党放心、群众满意的信访工作铁军。在工作中要更加主动适应新时代信访工作新任务新要求,持续完善加强复查与督查工作,拧紧责任链条,汇聚工作合力,激励担当作为,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贯彻落实《条例》、实现新旧衔接,需要一个统一思想、完善提高的过程。信访部门作为“推动”部门,要积极开展调研,密切关注《条例》学习、宣传、推进情况,做好综合指导、沟通协调等相关工作;要利用好《条例》赋予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信访部门的权限,充分发挥统筹、协调、建议等职能作用,帮助有关机关、单位解决好具体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督查指导,利用信访部门熟悉法规政策的优势,督促有关机关、单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为《条例》落实落地提供坚强保障。

关于《信访工作条例》专题发言篇9

  5月1日起,国家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开始施行。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规范信访秩序,推动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学习新《信访条例》提高了自身的法律素养,对今后的日常工作也极具有指导意义。

  与旧条例相比,新信访条例有90%的内容做了修订,新精神、新规定非常多。在我看来,新《信访条例》最大的变化,就是突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将其确定为信访工作的重要原则。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宪法原则,特别是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从十年前旧《信访条例》中的普通条款提升至总则位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新条例还为信访人增加了四项新权利: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公开相关的信息;可以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对信访内容是否受理,必须给予书面回答;信访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不服,可请求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复查”,并可以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另外,在新《信访条例》总则中,实行多年的“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信访工作原则,被修改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被引申为“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与此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一系列职责被强化,我注意到,有三个“应当”条目尤为醒目: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应当建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当然,新版《信访条例》并没有无节制地扩张信访主体的诉求权利,而是在强化中又有规范。新条例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等六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与刑法等法律作了衔接,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然,在一个法治社会,任何权利行使和保护都不能偏离法律航线和理性尺度。

关于《信访工作条例》专题发言篇10

  基层制度的生命力在于严格落实执行。要强化制度法规的执行力,制度法规执行到人到事,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若做到事事有法可依,人人依法办事,那么国家从上到下便可自行高效运转。此次印发的《条例》,就是要营造尊崇法治、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社会环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下面是星星阅读网小编为您推荐2022年信访工作条例心得体会简短5篇。

关于《信访工作条例》专题发言篇11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信访工作条例》,使信访工作在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上又上了一个新台阶。我们要充分结合新《条例》做好网上信访工作,要用好信访网络,全面实行阳光信访,畅通和拓宽信访渠道,方便群众随时就地反映问题,随时就地了解问题处理进度,把群众吸附在基层,减少矛盾上行。要用好互联网,关注互联网上有关舆情动态,掌握社情民意,了解社会对信访工作的评论,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提高做好网上信访引导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中共中央、国务院新修订的《信访工作条例》即将开始施行。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规范信访秩序,推动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学习新《信访工作条例》不仅使我们的工作更加规范,对今后的信访工作也具有更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于《信访工作条例》专题发言篇12

  通过这次《信访条例》的学习,学到了“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要有效的维护上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同时建立良好的信访秩序,实现“维护权益”与“维护秩序”的统一。首先对上访群众开展《信访条例》的宣传和法制教育。向信访群众广泛宣传信访过程中的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等六种禁止性行为,明确告知扰乱信访秩序的法律责任。教育和引导上访群众做到文明、理性的上访。其次要建立健全重大信访事项的紧急报告制度。对可能或已经对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各地、各部内的信访工作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详细制订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报告制度。

关于《信访工作条例》专题发言篇13

  修订的《信访条例》,是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重要举措。修订后的《信访条例》贯彻了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体现了坚持“以人为本”,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彰显了权利、责任、法治、秩序的理念。与旧条例相比,它增加了畅通信访渠道、创新信访工作机制,以及强化信访工作责任的内容,并完善了维护信访秩序的内容。

  在我看来,新《信访条例》最大的变化,就是突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将其确定为信访工作的重要原则。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宪法原则,特别是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从十年前旧《信访条例》中的普通条款提升至总则位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新条例还为信访人增加了四项新权利: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公开相关的信息;可以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对信访内容是否受理,必须给予书面回答;信访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不服,可请求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复查”,并可以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新版《信访条例》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这一发展方向。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

  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人对各级人大及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上述机关提出。新版《信访条例》将一部分本不属于信访功能范围的内容适当剥离出去,为司法预留下合理空间。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势头良好,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前所未有的作用。这对我们提高法律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作为一名学校的教师,更应尽快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依法行政、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关于《信访工作条例》专题发言篇14

  修订的《信访条例》,是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重要举措。修订后的《信访条例》贯彻了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体现了坚持“以人为本”,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彰显了权利、责任、法治、秩序的理念。与旧条例相比,它增加了畅通信访渠道、创新信访工作机制,以及强化信访工作责任的内容,并完善了维护信访秩序的内容。其中,信访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过激信访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等内容成为新条例的亮点。

  可以说,新条例的颁布实施,使信访工作在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上又上了一个新台阶,体现了信访工作的新思想、新理念,对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将发挥重要作用。今年1月10日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按照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对原《条例》进行较大修改、充实和完善。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了民主与法制的精神,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如何构建“社会和谐”的运行机制,是当前党执政兴国所必须认真解决的社会课题。新修订的《信访条例》通过回答“如何畅通信访渠道、如何创新工作机制、如何强化工作责任、如何维护信访秩序”等四个方面问题,形成了一套有序而比较完善的信访机制,并且成为建立和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运行机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信访条例》体现了“透明、人本、服务、高效、问责、合作”等一系列新理念和创新精神。主要有以下六方面:一是允许疑难信访事项举行听证;二是建立信访问责制度;三是细化信访便民原则,有利于提升信访的效率,减轻信访人的经济成本与负担;四是明确依法保护信访人;五是首倡信访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六是明确过激信访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这与刑法等法律作了衔接,在维护信访秩序上有新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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