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您的当前位置: 味成文秘网 > 范文大全 > 公文范文 >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公文范文 时间:2022-03-16 22:10:52 点击: 推荐访问: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增值,促进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及《**集团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管理旨在通过规范企业的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之上,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效益最佳化。

第三条 投资管理是指**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对本部及所属独资、控股、参股业的投资行为从立项、论证、实施到回收投资整个过程实施的管理。

第四条 投资管理遵循保护所有权,放开经营权的基本方针,并坚持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促进企业投资行为健康发展。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的产权代表责任制度,是投资管理的主要形式,论证···审议···监控是投资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集团公司设投资管理部,投资管理部是建设控股公司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集团公司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集团公司本部投资项目的策划、论证、实施与监管;负责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查、登记和监控。


         第二章  投资 第七条投资是指企业通过运用国有资产收益、企业自有资金、银行借贷以及其他渠道融资而取得经营资产、投入新项目或扩大经营规模,谋求经济效益的经营行为。投资的方式包括:
(1)直接或间接投资 (2)资金或实物投资; (3)资源性投资及无形资产投资。

第八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制定本企业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所属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要经法定程序集体讨论、科学决策,并报**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登记备案。

第九条 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高新技术和集约化为经营为手段,以名星企业、名牌产品为标志,逐步形成主业突出、行业特点鲜明、多元化发展的产业体系。

第十条 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内容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分析、市场分析、效益分析、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及其它方面的分析。

可行性论证主要由项目投资单位组织进行,也可由上级单位、**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以及有关专业机构联合进行。可行性论证力求全面、真实、准确及可靠。

第十一条 投资必须符合国家、特区产业政策,以及**集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对外投资总量必须与其资产总量相适应,累计总规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同时,为防止企业资产过度分散、管理链条过长,应严格控制集团(总)公司下属二级公司的对外投资。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逐步建立和完善投资信息网络系统,向所属企业定期提供国家政策动向、市场动态、项目合作等信息资料。有条件的所属企业应建立自己的投资信息网络系统。

第三章  审批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的投资管理实行审批制和备案制相结合的方式 。实行审批制的投资项目包括:
1、年度投资计划“笼子”以外的且超过以下限额的项目:
企业类别市内投资市外投资 一类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15,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
二类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三类1,0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2、所属企业的所有境外投资项目(包括办事机构); 3、**集团公司本部直接投资的项目。

其它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审批采取部门初审、**集团公司投资决策机构审定、总裁签署意见后执行。

第十六条 投资审批原则:
1、符合国家、特区产业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 2、经济效益.良好; 3、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有保证; 4、法律手续完善; 5、上报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6、与企业投资能力相适应。

第十七条 按本规定必须上报审批的项目,由投资单位在末签订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及未进行任何实际投资之前,备齐以下资料,上报**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
1、项目投资申请报告或建议书; 2、投资企业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决定或决议;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5、资金来源及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 6、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 7、政府的有关许可文件; 8、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等; 申请报告中属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由**集团公司派出的代表签字并盖章;其它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第十八条 按照投资项目下管一级的原则,**集团公司只受理所属一级独资及控股企业的投资申报,其它企业的投资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级管理。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在收到项目报批的全部资料后,应组织有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予以否决的项目,在征求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由投资管理部将初审意见书面返回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一次。

第二十条 经初审认为基本可行的项目,在征求主管领导意见后,由投资管理部会商有关部门提出召开投资审议会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投资审议会的内容是:查询项目基本情况,比较选择不同的投资方案;对项目的疑点、隐患提出质询;评价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等;提出项目最终决策、建议等。

第二十二条 总裁根据投资审议会对项目所作出的决议,签署审批意见。

第二十三条 投资管理部根据总裁的审批意见,下达书面批复文件。一般情况下,在收到投资单位的上报申请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完成项目的审查与批复。

第二十四条 凡属于备案的项目,由投资单位在项目实施后十五天内向**集团公司提交备案材料,包括可行性分析报告、合同、章程等。


        第四章  监控 第二十五条 企业投资实行投资、经营、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投资单位对投资项目应实行专人专项监管,做到责权利相对称,确保项目按计划顺利实施。

第二十六条 投资单位在项目正式立项并确定项目执行人后,应在确定一名项目监督人,并由项目执行人、监督人与企业主管领导签定项目责任合同书,项目执行人负直接责任,监督人负連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监督人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或投资管理部门的人员担任。

项目监督人的主要职责是:对项目全过程实行跟踪监管;督促项目执行人加强项目运作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及时发现和汇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执行人应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向企业领导或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汇报。并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对所属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投资进行跟踪检查,帮助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第五章  责任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派出的产权代表应按照**集团公司的审批意见,不得个人自行表态,所在公司对投资项目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集团公司将追究该企业产权代表的行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投资项目因管理不善或用人不当致使国有资产流失、企业严重亏损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该企业领导责任;对投资项目因决策失误或审查、把关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也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投资项目的主管领导、执行人、监督人或其它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集团公司每两年进行一次投资项目优秀奖评比活动,对获奖的投资项目主管领导和投资项目执行人、监督人实行奖励。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把所属企业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对企业负责人及产权代表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第六章  其它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其它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五轮山煤业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化企业发展的需要,加强企业合同管理工作,实现公司合同管理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信息化,保障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与外部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职务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相应的“合同专用章”。

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不得超越委托单位的经营范围和委托权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使用单位行政公章、部门章、其他业务章对外签订合同。

确需用单位行政公章或个人签字对外签订合同的,应经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

第四条  签订合同实行洽谈、审核、监督、批准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合同需在纪检部门的监督下,方可签订。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对合同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审查,综合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合同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董事长和总经理兼任,副组长由分管矿建、土建、机电、经营的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兼任,成员为各部、室负责人及本公司法律顾问。

合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计划部,计划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合同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根据公司基本建设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和专项资金计划,对合同管理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二、审议批准实施本公司的合同管理办法; 三、决定合同管理机构的设置、专业管理的划分、合同管理人员的配备及奖惩; 四、审议批准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合同及其他重大合同的签订; 五、检查合同落实情况,决定合同纠纷的解决、处理方式; 六、批准合同的立项、签订、变更、转让、解除、中(终)止; 七、其他需要由领导小组决定批准的事项。

第八条 合同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全公司合同的统一管理、审查、登记、归档工作,准确、及时地填报各种合同报表; 二、监督、检查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领导和主管部门汇报,并提出解决的措施和意见; 三、负责管理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 四、参加合同签订的立项论证、资信调查、谈判签约和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五、定期总结并及时向合同管理领导小组、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合同管理工作情况; 六、负责办理合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合同业务。

第九条 计划部设专职合同管理人员。合同管理员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业务素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尚的职业道德。具体职责如下:
一、依法签订、变更、解除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立项论证、资信调查、谈判签约; 二、审查合同,参加合同的会签,防止无效合同、不完善合同及违法、违规合同的出现; 三、负责管理合同专用章、合同文本和授权委托书; 四、参加验收标的物,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处理和汇报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五、负责登记合同台账,填报合同统计报表,整理保管本年度合同档案; 六、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参与合同纠纷的仲裁和诉讼活动。

第十条  承办部门应该明确兼职合同人员,在合同未履行完毕前,兼职合同人员调换工作岗位,应确定新兼职合同人员,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兼职人员应当经过合同法律、法规培训,掌握签订合同的基本知识,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有高度的责任心。具体职责如下:
二、向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详细汇报合同签订前的调研工作情况,并推荐三家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较好的合同签约对象; 三、及时向合同主管部门报告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共同研究制定解决的措施和办法; 四、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重大合同纠纷应及时向合同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条 公司对合同做如下分类并确定责任部门:
一、安全协议由安监部牵头,计划部和其他部门配合实施。

二、公司借款、对外投资项目由财务部牵头。

三、公司劳动用工合同、临时用工合同、集体合同由人力资源部牵头。

四、与勘探、地质、水文、测量有关的咨询服务合同由地测部牵头。

五、设计、技术开发等合同由工程技术部牵头;计划部配合实施。

六、工程施工发包、工程招标代理、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由计划部牵头;工程技术部配合实施。

七、材料、设备及备品、备件购销合同由供应部牵头,机电部、计划部及业务对口部室配合实施。

八、煤炭销售合同由煤质运销科牵头,财务部、计划部及业务对口部室配合实施。

九、公司机电设备的大修(租赁)和机加工委托合同由机电部牵头;计划部配合实施。

十、办公用品购置、房屋租赁及汽车维修等合同由综合部牵头,供应部、计划部配合实施。

十一、纪委负责各类合同的监督工作。

十二、其他各类合同:根据合同性质指定部门负责。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和审查 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前应先落实资金来源,列入年度各项资金计划的,以该计划资金为资金来源;无资金来源的项目不予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凡公司所需设备、材料采购及咨询服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房屋建筑工程以及装饰、装修、绿化等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人民币以上的;     二、采购设备、材料等货物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四条  凡属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集中采购的物资,由供应部汇总按季度上报集中采购,如需应急自行采购的,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按照相关程序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前对对方履约能力(包括资格、资信)不明的,要通过审查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银行资信证明或担保合同、资质证明等合法证件,或通过实地调研,细致了解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资产状况、技术水平、企业信誉、质量管理状况等,并由承办部门牵头出具调研报告,推荐三个以上的合同签约对象;对对方代理人无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资格不明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以防止出现合同纠纷和无效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谈判应由承办部门、合同主管部门、财务部门等参加,纪检部门监督。

合同谈判前承办部门应该提交以下资料:合同项目调研报告、合同相对方资信调(审)查表、加盖合同相对方单位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技术协议、合同相对方报价单。

第十五条  签订合同必须严格按各类合同范本规定条款填写,合同没有上述文本的,合同内容必须具有: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发票、付款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验收标准及方法、违约责任、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合同生效或解除终止的条件以及双方认为必须规定的其他条款,做到内容合法,条款齐全,责任明确,文字严谨,书写工整,金额大小写,无随意涂改。

    第十六条 签订合同的审批流程:
    一、合同经内部评估审核,由合同主管部门办理完各项审核手续后,按本规定应上报审核的报能化公司合同主管部门,由合同主管部门牵头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需上报审核的由承办部门按公司规定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二、合同主管部门对合同从签订的依据、合同内容、审核手续的完善等组织审核,提出书面修改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查。

三、承办部门根据修改、审查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改,并通知合同相对方当事人,签订完报能化公司合同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合同备案章。两页以上的合同必须加盖骑缝章或小签。未加盖单位合同专用章和应备案而未备案的合同,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结算和付款手续。

第十七条  需上报审查备案的合同:
一、工程施工合同、100万元以上的设备购置、勘探合同,30万元以上的技术咨询等合同,承办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与合同相对方洽谈完形成合同初稿,经能化公司审查后再正式签订并报能化公司备案。

二、标的额少于限额的合同,由承办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与合同相对方洽谈形成合同初稿,相关部门会签,经分管总经理审查签字后报董事长、总经理签字加盖合同章,报能化公司直接备案。

    三、备案资料: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中(终)止、转让与解除 第十八条 凡公司依法签订的合同,均应全面、实际地履行。

    第十九条 生效的合同确有合法理由需要变更、解除或提前终止的,应由原承办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经公司研究同意后,在合同管理人员的参与下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合同管理领导小组(专职合同管理人员)认为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时,应向公司主管领导提出自己的意见。

变更、中(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办部门或使用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生效的合同书及其附件、合同的结算单或结算凭证、阶段性的验收单或验收证书、合同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合同生效后,根据公司经营的需要,在征得合同相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合同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债权转让可以不经相对方同意,但需书面告知。

第二十一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合同相对方严重违约致使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我方按照本规定进行相关审查后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终止履行合同,或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中止合同继续履行。如合同相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或提供适当担保的,我方应恢复履行,合同相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我方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使我方履行不能或需延期履行合同的,合同主管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合同相对方,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扩大。

第二十二条 办理合同债权转让、债务承担或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合同解除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应由合同主管部门和法律顾问负责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由合同管理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及公司法律顾问共同办理,并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合同履行完毕,承办部门将双方履行主要合同条款的情况填写合同履行报告(内容)。

    凡未加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财务部一律不得支付预付款、定金。

    签订买卖合同我方作为买方时,结算方式条款,标底额在20万元以下(包括20万元)的,可采用货到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款方式;超过20万元需向对方支付预付款或定金的,不得超过标的额的20%,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支付。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凡属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的,经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审查,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支付;凡经司法部门调解、裁定、判决的,须凭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中确定的金额支付。

第五章  违约责任及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因对方违约,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时,签约承办部门、经办人均有责任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因我方违约,使对方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时,签约承办部门和合同主管部门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应主动与对方协商,妥善解决。

第二十六条 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承办部门或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合同主管部门一方面收集整理解决合同争议的证据资料;另一方面,与对方协商解决办法。对合同纠纷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应按合同会签程序,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如需仲裁、诉讼,我方参加仲裁、诉讼的代理人可由法律顾问、合同经办人或聘请律师等担任,代理人必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授权委托书,仲裁、诉讼所发生的费用(含代理人差旅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必须加盖合同专用章。个人代表公司签订合同时,必须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无法人授权委托签订的合同,一律视为个人行为,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其个人承担。经法定代表人口头同意签订的合同,在签订合同后三天内必须补办授权委托手续。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先开工后订合同或先购置项目再补办合同,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负责。为生产急需和避免紧急情况的发生而实施的项目,承办部门可先请示公司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同意后先予实施,但应一周内补办合同的相关审批手续,并按程序签订合同,否则合同管理部门有权拒绝补办合同。

第二十八条 合同主管部门保管合同专用章并建立专用章使用登记制度。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我方先盖章的合同,必须加盖骑缝章,对方盖章后,经办人应及时将合同原件交合同主管部门存档;我方后盖章的合同,合同管理人员留存正、副本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合同专用章由专人管理,不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携带合同专用章和加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文本外出签订合同。确因业务需要,必须携带盖章的空白合同,必须在合同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回来后交回使用的和未使用的合同书,不得私留。如有丢失,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

第三十条 合同主管部门设立合同台账,由专职合同管理人员对已签订的合同分类编号,登记管理,合同台账应反映合同签约率、履约率、管理效益等合同管理指标。

第三十一条  承办部门对签订的合同建立合同档案,合同档案内容应当包括:证明合同相对方主体的相关证据、合同会谈记录、合同正本、标的物交付证据、验收凭据、付款凭据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转让、解除证据,形成完整的合同签订、履行的证据资料。

    第三十二条 严格合同档案管理,做好档案保存工作,所有生效合同须按照类别和时间进行编号存档,做到合同档案齐全、完整、标准。合同档案属于公司商业秘密,如需查阅,须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法人授权委托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人凭授权委托书对外签订合同。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职务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相应的“合同专用章”。

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不得超越委托单位的经营范围和委托权限。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合同管理员,凭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作为对外签订合同的必备证件。

第三十七条 任何人未经公司授权委托,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第三十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职务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及合同管理员以外的人员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须凭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法人授权委托书》,由合同管理人员按照“一事一委托”的原则办理授权委托手续,代理人须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开展业务,不得越权。

第三十九条 接受委托签订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必须对公司负责,按照授权范围签订合同,所形成的权利义务由公司享受和承担。

第四十条 合同管理人员在工作变动时,如持有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应交回公司合同主管部门。

第八章  合同管理的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一条 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及合同管理人员,签订、履行合同的有关人员,都必须坚持依法办事、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凡在合同签订、审查、结算、追究违约责任等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部门和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尽职尽责,廉洁奉公,不徇私情,拒绝贿赂,为公司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的;     二、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认真学习法律和专用知识,勇于实践,不断探索,工作认真负责,为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勇于检举、揭发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查证属实的。

    第四十二条 合同管理人员、合同承办人员、财务人员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于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将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贵州五轮山煤业有限公司。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同时原合同管理办法废止。

                                            年    月    日   本文来自http://www.cspengbo.com/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完达山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增值,促进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以及《黑龙江省完达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黑龙江省完达山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第二条 投资管理办法旨在通过规范企业的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之上,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效益最佳化。

第三条 投资管理是指黑龙江省完达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对外进行独资、控股、参股的投资行为从立项、论证、实施到回收投资整个过程实施的管理。

第四条 投资管理遵循保护所有权,放开经营权的基本方针,并坚持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促进企业投资行为健康发展。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的产权代表责任制度,是投资管理的主要形式,论证、审议、监控是投资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黑龙江省完达山股份有限公司设投资管理部,投资管理部是建设控股公司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股份公司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股份公司投资项目的策划、论证、实施与监管;负责 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审查、登记和监控。


         第二章  投资 第七条 投资是指股份公司通过运用企业自有资金、银行借贷以及其他渠道融资而取得经营资产、投入新项目或扩大经营规模,谋求经济效益的经营行为。投资的方式包括:
(1)直接或间接投资 (2)货币资金或实物投资; (3)资源性投资及无形资产投资。

第八条 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高新技术和集约化为经营为手段,以名星企业、名牌产品为标志,逐步形成主业突出、行业特点鲜明、多元化发展的产业体系。

第九条 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内容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分析、市场分析、效益分析、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及其它方面的分析。

可行性论证主要由投资管理部组织进行,可行性论证力求全面、真实、准确及可靠。

第十条 投资必须符合国家、特区产业政策,以及股份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 股份公司对外投资总量必须与其资产总量相适应,累计总规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同时,为防止企业资产过度分散、管理链条过长,应严格控制股份公司下属子公司的对外投资。

第十二条 股份公司逐步建立和完善投资信息网络系统,定期提供国家政策动向、市场动态、项目合作等信息资料。

第三章 审批 第十三条股份公司投资管理的审批实行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公司总部的投资项目前期调研、分析论证、可行性研究等具体工作由投资管理部组织实施,并形成具体的投资方案,逐级上报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会、股东大会。由投资管理部会商有关部门提出召开投资审议会的建议,投资项目经投资决策权利机构评审确定后,股份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签署意见后由投资管理部实施投资行为的具体操作。

第十四条 投资审批原则:
1、 符合国家、特区产业政策以及股份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 2、 经济效益良好; 3、 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有保证; 4、 法律手续完善; 5、 上报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6、 与企业投资能力相适应。

第十五条 子公司上报审批的项目,由投资单位在末签订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及未进行任何实际投资之前,备齐以下资料,上报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
1、 项目投资申请报告或建议书; 2、 投资企业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决定或决议; 3、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 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5、 资金来源及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 6、 有关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 7、 政府的有关许可文件; 8、 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等; 第十六条 按照投资项目下管一级的原则,股份公司只受理所属一级独资及控股子公司的投资申报审批,其它企业的投资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级管理。

第十七条 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在收到项目报批的全部资料后,应组织有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予以否决的项目,在征求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由投资管理部将初审意见书面返回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对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一次。

第十八条 经初审认为基本可行的项目,在征求主管领导意见后,由投资管理部会商有关部门提出召开投资审议会的建议。总经理根据投资审议会对项目所作出的决议,签署审批意见。

第十九条 投资审议会的内容是:查询项目基本情况,比较选择不同的投资方案;对项目的疑点、隐患提出质询;评价项目执行人的资格及能力等;提出项目最终决策、建议等。

  第二十条 投资管理部根据总经理的审批意见,下达书面批复文件。一般情况下,在收到投资单位的上报申请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完成项目的审查与批复。


        第四章  监控 第二十一条 企业投资实行投资、经营、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投资单位对投资项目应实行专人专项监管,做到责权利相对称,确保项目按计划顺利实施。

第二十二条 投资单位在项目正式立项并确定项目执行人后,应在确定一名项目监督人,并由项目执行人、监督人与企业主管领导签定项目责任合同书,项目执行人负直接责任,监督人负連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监督人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或投资管理部门的人员担任。

项目监督人的主要职责是:对项目全过程实行跟踪监管;督促项目执行人加强项目运作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及时发现和汇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执行人应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向公司领导或投资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汇报,并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 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对子公司的重大投资项目投资进行跟踪检查,帮助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六条 投资管理的工作人员、决策人员要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要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加强投资风险的控制意识,防患于未然。

第二十七条 对投资项目因管理不善或用人不当致使公司资产流失、公司严重亏损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该公司领导责任;对投资项目因决策失误或审查、把关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也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投资项目的主管领导、执行人、监督人或其它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股份公司每两年进行一次投资项目优秀奖评比活动,对获奖的投资项目主管领导和投资项目执行人、监督人实行奖励。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本办法由股份公司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完达山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担保机构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威政发【2009】38号),市级财政安排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在依法工商登记注册(这里不用提出在我市,如有的慧、东泰等在省里,建议此条与第五条合并于本条)并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以及担保机构开展的信用评定、人员培训、信息化建设及行业协会建设等。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市域范围内依法纳税并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原提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删掉了,有冲突,建议此条与第二条各并)

(二)依法设立时间超过1年,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1年以上,运转正常。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四)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80%以上;当年度内单笔800万元以下的融资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60%以上或单笔800万元以下的融资担保业务额在8000万元以上。担保的中小企业补助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六)融资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

(七)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八)自觉接受中小企业局的监管,及时报送业务统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两种支持方式:
(一)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担保额的1%给予资助。

(二)鼓励担保机构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三)对经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担保业务培训、担保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及行业协会开展相关服务发生的实际费用予以补助。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50%。

 第七条  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担保机构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表;
(三)担保贷款卡凭证复印件;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担保情况汇总表及协作银行担保业务说明或证明;
(五)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等);
(六)年度完税证明及汇总表;
(七)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共同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审核情况研究确定、下达年度扶持项目和扶持金额计划。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下达扶持资金预算指标,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将资金直接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扶持资金后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项目融资风险管理
摘 要:项目融资一般是以建设项目来筹措资金(包括外资),并仅以项目自身预期收入和资产对外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方式。如何利用好项目融资对于我们而言意义重大,但项目融资同时伴随着很大的风险,因此如何优化项目融资管理、防范融资风险就显得十分重要。


关键词 :项目融资 风险来源 管理 防范措施
项目融资一般是以建设项目来筹措资金(包括外资),并仅以项目自身预期收入和资产对外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方式。项目融资意义大、风险大,因此如何优化项目融资管理、防范融资风险就尤为重要。


一、项目融资风险的主要来源
1.政治方面的风险。项目的政治风险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风险,另一类是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稳定性造成的金融风险,主要表现在利率风险,即利率变动直接或间接地造成项目价值降低或收益受到损失的风险和汇率风险,即汇率波动而蒙受损失两个方面。


2.法律方面的风险。法律风险指东道国法律的变动给项目带来的风险。项目融资本质上是产权(特许权)制度的创新,因此需要国家通过立法划分产权界限,维护产权收益。一般地,合同用于合同当事人注册国的法律,而我国目前的经济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项目融资不完全适用我国法律,难以实现其预定的目标。其次,目前在我国应用最多的是BOT特许权经营方式,但我国缺乏保证特许权经营规范运作的完备法律制度,从而提高了项目融资的风险,相应加大了融资成本。


3.管理方面的风险。(1)项目融资具体操作困难,加大融资风险。项目融资的筹资方式日益多样化,除了通过贷款外,一些项目公司也以发行股票或债券的方式筹资。多渠道的筹资方式有利于降低项目融资风险,减少筹资成本。但我国现有的法律对发行主体或发行人都过于严格,使得项目融资渠道不畅通,加大了项目公司的融资风险。


(2)风险管理手段落后,管理水平难有保障。项目融资风险管理分为三个环节:风险的识别、风险估量和风险管理的实施。管理风险主要表现为融资工作质量差、效率低,缺乏融资战略和技巧,致使融资工作难以完成。


(3)客观条件欠缺,制约风险管理发展。项目融资在资金筹措、合同谈判、项目实施、收益计算与分配、合同纠纷的解决等方面都有一套独特的运行规则和办法,需要专门的机构和懂经济、政治、法律、财务、合同和技术等各方面知识的人员负责实施。


4.项目本身的风险。主要包括项目无法完工、延期完工或者完工后无法达到预期运行标准而带来的完工风险;在项目试生产阶段和生产运营阶段中存在的技术、资源储量、能源和原材料劳动力供应等因素所导致的生产经营风险;在一定的成本水平下能否按计划维持产品质量与产量,以及产品市场需求量与市场价格波动所带来的市场风险。


二、对项目融资风险的管理防范措施
针对不同来源的项目融资风险以及我国项目融资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采用积极的防范和管理措施。


1.对政治、法律方面的风险管理
(1)为政治风险投保。承保政治风险的主要是国有保险公司、国家的出口信贷机构及其保险部等,也有多边机构,如世界银行有时也为自己的项目向其贷款方提供政治风险担保;(2)请求政府及有关部门保证承诺。包括政府对一些特许项目权力或许可证的有效性及可转移性的保证,对外汇管制的承诺,对特殊税收结构的批准等一系列措施;(3)项目国际化。尽可能采用多边金融组织、多国出口信贷银行的贷款,或者使项目出资方来自众多国家;(4)聘请法律顾问。因为项目的设计和项目的融资及税务处理等,都必须符合项目所在国的法律要求。


2.对金融风险的管理。(1)利率风险管理:优化贷款的利率结构,在金融市场资金供给不足时,利率会逐渐上升,以选用固定利率为宜,其比例应占整个贷款的70%左右;反之则选用浮动利率为好。(2)汇率风险管理:采用合理的外债币种结构,控制汇兑风险。由于国际金融市场汇率剧烈波动,合理的外币币种结构应该是保持多种货币适当比例,防止形成币种过于单一的不合理结构。尽量缩短对外贷款的还款期限。此外,还可通过新型的金融衍生工具对金融风险进行管理。


3.对项目本身风险的管理。(1)完工风险的管理。控制超支风险、延误风险以及质量风险的方法通常由项目公司利用固定价格固定工期的“交钥匙”合同和贷款银行利用“完工担保合同”来进行。通过工程建设合同将部分风险转移给工程承包公司。(2)生产风险的管理。生 产风险的管理是通过一系列的融资文件和信用担保协议来实施的。能源和原材料可以通过签订长期供应合同加以预防和消除。生产风险中的技术风险相对小些,因为一般要求项目中所使用的技术相对成熟,是成功合理并有成功先例的。(3)市场风险的管理。在项目筹划阶段投资方应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预测,减少投资的盲目性。项目融资过程中降低项目市场风险的有效办法是要求项目必须具有长期的产品销售协议,且产品销售协议的期限要与融资期限一致,销售数量也应为这一时期项目所生产的全部或至少大部分产品,而销售价格上既可以采用浮动定价方式也可以采用固定定价方式,但应充分考虑通货膨胀、利率和汇率的变化,这样有助于降低项目的市场风险。


4.应具备的管理能力:从项目的开发准备、评估执行到投产运营,每一环节都需执行机构有较高的整体驾驭能力和丰富的管理经验。它包括:极高的组织指挥能力、重点问题的判断能力、关键时刻的决策能力、交往中的外交能力、内部关系的协调能力和在项目范围内技术经济、财务管理、生产销售等方面的管理水平。


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我国在项目融资风险的管理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在项目融资风险管理的立法、管理人员、外部金融环境等方面还存在许多的不足,因此,今后我国应加强项目融资立法,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加强项目融资风险管理人员的培训,完善项目融资风险管理的客观条件,促进我国项目融资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为更好的利用项目融资方式,促进各类大型项目建设健康长远的发展服务。

 

推荐内容

味成文秘网 www.weichengcloud.cn

Copyright © 2000-2024 . 味成文秘网 版权所有

Powered by 味成文秘网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豫ICP备20011519号-6

Top